感谢楼主对交警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现就留言所述回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依据该条款,凡实施超速50%以下的违法行为,可依法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相应驾驶证记分分值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为准。
2、您通过“石门交警”微信公众号看到的有关测速的公示,是回应网友对石门县白洋湖至盘塘公路测速的关切,告知驾驶人该路段已从2012年开始实行移动测速,故回应的内容系2012年7月26日在石门新闻网发布的《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重大路段实行超速抓拍的通告》原文。该通告属周知性通告,向社会公开告知全县移动测速路段及限速标准,其公示的超速处罚标准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11号令)。
3、对于您反映超速10%以上、20%以下的违法行为,实际执行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标准的问题: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第123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与2012年7月26日《通告》中相关内容并不矛盾,因为两种处罚标准执行的时间和依据不同。
最后,感谢您对石门公安交警工作的关心、关注,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