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柳叶湖热线 – 2018-04-21 08:32
期盼网友您好:
经调查了解,反映人从小随母亲迁到鼎城生活多年,在双桥2组于1981年分田到户时,反映人未在本组,且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未履行组内义务工和国家上缴任务。2013年,双桥2组土地征收,分配土地款按照组内集体商议的分配方案对反映人给予了一定的分配款。
反映人提到的独生子女分配款的问题,由于组内居民对于反映人要求分配独生子女待遇一事反映比较激烈。根据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集体经济分配,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才能享有分配。截至目前,组内也未就此事召开集体会议,因此,其独生子女福利问题一直未解决。建议反映人可以就独生子女福利一事进行上诉,依靠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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