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常德市民:
首先大概说明一下我户的现状,我户被征拆的房屋是在祖上留下的宅基地上翻新修建的,一切手续都是合法的。转回去十几年前,我奶奶(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村户籍)还在世的时候,办理的危房改造手续。我奶奶在2013年过世,该被征拆的房屋由我户依法继承。此次拆迁是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据悉,该土地早在2013年就获得湖南省人民政府的用地审批,常德市人民政府也在2013年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
1.常德市有关政府部门在2014年4月左右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2017年11月20日获常德市人民政府的批准通过。先不论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征求了我们被拆迁户的意见,也不论政府在拆迁工作实施过程中涉嫌的程序性错误(以上言论我均有证据予以支持),拆迁实施单位在2018年拿着2014年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我户房屋进行征拆(在此我要说明一下:2014年到2018年征拆工作已经跨越三个年头,但是导致时间跨度这么大的原因并不在我户这里。政府部门第一次找我们协商拆迁是在2017年10月中下旬),房子被拆我们就要重新买房(我家现有四口人),买房了要入住就要装修和购买家具家电等必需的生活用品,从2014年至今因常德市房地产市场房屋价值的巨大上涨而导致的巨额差价是否应该由我们老百姓来买单?有关部门是否可以无视常德市近几年来的物价上涨以及老百姓生活的巨大经济压力,要求我们限期达成协议,限期交出土地?这样的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合理?在法律上,对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是否有时效限制?
2.有关征拆实施单位在没有与我户达成任何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意欲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对我户进行拆迁,并下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依据该份告知书中的内容,我户依法申请并获批举行了听证会,但是对于听证结果有关部门以听证意见书为内部处理文件为由,不予告知我户。只是口头答复我们“撤销强拆令”、“暂缓强拆令”,并告知我们等行政决定就好。这样的政府行为是否合法?
3.听证会之后,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上门与我户进行协商,但其协商内容依旧没有实质性进展,并且工作人员对于此次协商的现场笔录的记载并不公正,对内容的记载断章取义。并且告知我户他们还来三次。我想问问,他们说的“还来三次”是不是意味着只要他们来找我们谈了三次,不管什么结果,他们就可以强拆我的房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