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网友:
公权力大体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权力,各自有各自管辖的领域,行政 权力并不能包办一切。合法建设的住宅楼内部占用公共空间的隔断门等,不属于法律定位中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范畴,而是属于侵权设施的范畴。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规定,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应由业主进行共同管理,任何个人不得占为己有。如有个别业主侵犯小区公共空间,其他小区业主,有权对共有物行使物上请求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诉求侵权人清理消除妨碍,法院会予以支持。
感谢您对我办工作的信任。
市政府法制办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