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市人社局 – 2018-01-18 15:35
您好!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险人员,经过行政部门审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以上(180个月或以上),可办理养老退休领取国家按月发放的养老金。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男30年、女25年(2003年底以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工龄档案为依据),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的,可办理医保退休,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互助费需继续缴纳)。
根据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规定,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12月31日前中断缴纳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以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为历年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补缴。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1月1日后中断的缴费,不再补缴。
具体问题可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热线12333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