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武陵区区长热线 – 2018-06-07 15:07
常德市政府第10号令《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市城区征收1998年以前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用于商业和居住的房屋,原则上可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100%予以货币补偿。市城区征收1998年至2005年期间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用于商业和居住的房屋,经规划或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60%予以货币补偿;未经规划或城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50%予以货币补偿。”
发帖居民的房屋没有产权证,按政策只能进行货币补偿,具体情况可进一步咨询穿紫河街道办事处棚改工作人员。
武陵区棚改办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