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权一家七口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村。2014年*任常德鼎城区法院院长时错误的拆除了其不在征拆红线之内的房屋。吴先权因不服*领导之下的常德鼎城区法院的无理强拆上访被湖南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17年10月16日吴先权诉湖南省常德鼎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案于湖南常德市武陵区法院胜诉,并判决被告湖南常德鼎城区公安局赔偿吴先权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588.9元(详见【2017】湘0702行初87号行政判决书)。
在被告湖南常德鼎城区公安局不上诉、无异议,且判决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之时,却没有想到湖南常德武陵区法院代院长(与前文湖南常德鼎城区法院院长为同一人)却挺身而出,以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交武陵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裁定本院(武陵区法院)开庭重审(详见【2017】湘0702行监1号行政裁定书)。
但令人不安的是无论院长本人还是武陵区法院审判委员会都对再审理由语焉不详。只是笼统的说判决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却又不具体说出判决书适用哪条法律错误。所以我们不能明确知道院长提出再审的真实的具体理由。难免怀疑院长提出再审的真实动机有可能和他任湖南常德鼎城区法院院长时经手原告(吴先权13342567992)的强拆案有关。接下来我会逐一说明我这样猜测并非空穴来风,是有充足的事实和证据为判断基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