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1月28日10:40分在常德大道正常行驶经过朗州路口(公路局前)等红灯时,被四大队交警检查发现未更换保险标志(6月到期,5月买保险后未及时更换)。本人当即道歉并更换了新的合格标志。
当事交警查验证照和保险后,指示车辆靠边接受处罚,说按规定应扣1分罚200元,因你已纠正(更换了新标志),只罚70元。本人对此未表异议。
交警当即开出二张处罚书,本人签收后即开车离开。但过后仔细查看二张处罚书,发现一张处罚书是对”未使用安全带“的行为(代码60110)罚款50元,另一张是对“违反警告标志“的行为(代码10900)罚款20元。
请问这样的处罚方式是否合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