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朋友:
您好!您咨询的江北城区安置房物业收费问题,我委已收悉。现按政策回复如下:
1、依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当月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二)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因此,业主应从交房之日的当月开始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费。
2、物业服务企业在房屋装修之时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目的在于监督、规范装修行为,为防范因装修施工的违规操作给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装修保证金或装修押金应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协商确定收取,物业公司不得向未装修的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或押金。如果业主在装修期间未造成任何损害,则该项费用应全额退还给业主。建议物业公司应当与业主签订《装修服务管理协议》,明确规定装修保证金的收费标准、使用方式、扣除方式以及退还时限等内容,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3、如果物业公司存在交叉收费或重复收费的情况,建议您保留相关收费票据,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向我们反映,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