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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常政办发〔2013〕23号文件《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和征地补偿费的奖励。有权参与农村集体经济收益或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分配时增加相应份额:
(一)夫妻均健在且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该家庭增加1人份额;
(二)夫妻一方死亡,健在一方未再婚也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且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在一方增加1人份额;
(三)夫妻双亡,其独生子女尚未结婚(不包括结婚后离婚、丧偶)且无子女,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生子女增加1人份额;
(四)夫妻均健在,一方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
(五)夫妻离婚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户口均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仅一方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
(六)夫妻离婚、丧偶后再婚,新组合的家庭仍为独生子女家庭的,依其夫妻户籍情况,按照本条前四项规定增加相应份额;
(七)两代均为独生子女父母的,按2个独生子女家庭计算,依夫妻户籍、婚姻等情况,按本条前六项规定各自增加相应份额。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均不考虑独生子女的户籍、婚姻、职业及是否健在等情况。第(三)项规定中,独生子女因就读大中专院校、入伍将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影响其应享受的增加份额;毕业、退伍后未将户口迁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已招用、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的,不享受增加份额。
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村委会依法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份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