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石门县县长热线 – 2017-11-02 15:54
这位网友:
你好,关于你在“欺上瞒下贪污腐败”一帖中反映的问题,我办已责成石门县太平镇政府调查处理, 10月14日,该镇政府成立了专门调查组,对你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农户生态公益林面积情况。经查,2009年,该村所属玉明片启动生态公益林工程,镇林业站根据国家《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对该片大风垭、千金树、广东岭等山头地块进行了区划界定,区划界定总面积为4296亩。该面积镇林业站要求由村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分配,由于当时未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亦未给农户核发林权证,面积分配到农户没有固定依据,据此,该村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理事会,研究讨论面积分配方案,最终确定按照当年公路硬化筹资人口进行面积分配,即广东岭以上的所属农户按照公路硬化筹资人口人均25亩、广东岭以下有插花山的农户人均10亩、积极发展养殖业的农户人均10亩的原则进行分配,实际分配农户面积2635亩,另有1661亩作为集体公山面积由村集体统一安排使用。分配到户的面积该村向镇林业站提交了《2009年生态公益林面积分户一览表》,各享受生态公益林补助的农户均已在一览表上签名认可。2010年该村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经营使用的山林核发了《林权证》,故而造成各农户林权证上的面积与当年按人口分配的实际享受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存在差异。
二、关于村集体公山面积及资金使用情况。经核查,该村向调查组提供了石林政(2010)2613340141和2613340142号《林权证》,证实位于生态公益林区域内的集体公山面积为735.7亩,另有925.3亩无法提供《林权证》。集体部分公益林补助资金均由县财政拨付到镇经管站,用于了蔡家湾至玉明的公路(玉明片公路主干道)路基建设补贴,村干部个人没有贪污侵占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情况。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认为:“生态公益林面积与林权证面积存在差异的问题,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在当年山林面积无固定分配依据的前提下,根据本村当年的村情平衡村民利益关系,并通过受惠村民认可所形成的分配方案,是群众对利益分配方式的有益探索,应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能拿现在的政策与七年前的政策进行简单对比后确定是与非”。但对该村无法提供《林权证》的面积共计925.3亩的问题,镇政府已责成犀牛坪村委会自2017年起参照林权证面积按比例重新分配到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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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县长热线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