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者乙:放出的文件有官网出处的链接,错不错你打开看就是,你也可以借机“普法”嘛回到原帖文件还真是所有权归开发商,再次查询了人防法和物权法。有冲突,各地地方性法规和判例都不同,判例人防地下车库归国家的,比如钦州。也有判归开发商的比如江苏盐城。地方性法规郑州广州上海是开发商所有,济南是国家所有。但是都不可能是业主的,最简单的道理,合同约定,如果未计入公摊并且合同对车库有约定,那么所有权人不是开发商就是国家。如果计入公摊或者合同未做约定,车库才会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业主。那么,开发商是傻子吗?他开发的是人防工程他不知道吗?他请的律师是废物吗?他会不在合同里面把车库和居住区域混于一谈白送吗?所以你最好回头看看你自己的购房合同,合同已经有了约束的话,业主签合同时就该知道,如果开发商方面没有在公摊方面造假,没有把地下车库纳入公摊的话,业主这时候组团喊车库应该业主白拿,业委会管理,只能说人还是应该要点自觉的。
行者乙:论坛上有个现成的案例http://bbs.changde.gov.cn/read-849248-1 ,你有兴趣的话可以参与,不妨为开发商的做法找找借口。回到原帖呵呵,先不说那个帖子还没结果,就算有结果又怎样?不同的小区,不同的合同条款,有些是销售,有些是租赁,情况不同,你觉得一个判例就要全国通用吗?在依法的情况下,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是常识。很诧异,你开口就要论坛封杀别人,结果那个帖子里也没见你多文明,开口就骂人。。。。。我还是哪句话,多争论无益,论坛里讲不清道理,我没必要提开发商找借口,我自己14万搞了个车位,我也心疼,我研究过购房合同,没漏洞。你觉得你的权益受到伤害,你可以拿着合同咨询律师,也可以打码个人信息了丢到论坛,大把大牛会给你分析。一堆人合同都没看到,小区名字也不知道,就讨论车库归属是不是想太多了。
youqibing:呵呵,先不说那个帖子还没结果,就算有结果又怎样?不同的小区,不同的合同条款,有些是销售,有些是租赁,情况不同,你觉得一个判例就要全国通用吗?在依法的情况下,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是常识。很诧异,你开口就要论坛封杀别人,结果那个帖子里也没见你多文明...回到原帖如果你看了我顶楼的帖子还能说出这一通话也算服了你,没记错的话你也自称过为别人“普法”,巧的是那位法师也是自诩“普法”的,笑煞我也。暂且先把你当作真的普法者,先提醒你一下,我这开了几贴是有关联的。149楼你提到的文件正是我所攻击的目标,此文件已经被废止,原因正是我现在要规划局解释而迟迟得不到解释的,这是导致很多侵权行为发生的源头,在本人开的其他帖子里已经说了很多。不妨再请你高抬贵眼,看看我几个帖子的顶楼,是找政府有关部门喊话,不是在找大牛指点迷津,更不是找律师维护本人的权益。至于你“封杀”之说,不知从何说起,禁言是一种惩戒,不少大咖也曾被禁言。本人什么时候才开口提禁言,你可知前情?“开口就骂人”请你看清楚了再说。那位的恶意和恶行已被我晒起,你对此有何评论?你身为普法者,竟然说我无视法律法规,在你眼里宪法大还是地方规定大?!你所说的本人“不讲道理”,我倒想听听你的高论,当然了,请你想好了,找到依据了再说,不要学那位“普法”者说了一通又加一句不好意思前面说错了。本人所有言辞都可作为呈堂证供,你要有本事,也给本人普下法,否则你说的这些还请带回自家享用。
youqibing:你自己开贴不是说的很清楚了吗?我也没空咬文嚼字说的那么正规了。你那套逻辑不就是车库实际是业主出钱修建的,那么车库作为附属设置就应该所有权归业主吗?国家级的物权法对附属设施的规定,防空法对人防设置的规定,各个地方性法规。全国各地对地下车库归属...回到原帖你是不是搞错了?http://bbs.changde.gov.cn/read-847659-20,390楼你的话“你看清楚字,我说的其他类似的帖子,不是说你。 ”那个帖子也是我开的,你到底是不是说我?是不是我的账号针对你发言?我什么时候挂法师骂人了?扰乱、捣乱和骂人不同吧?至于用词什么时候算辱骂,是要看语境的,本人用过不少贬义词,有的算骂,有的不算,但可以肯定的是不算人身攻击,否则早被投诉禁言了。这里看咱不顺眼的家伙多了去,也不乏律师等吃法律饭的。不用把你的观点扣到我头上,认理不认人。
市规划局:行者乙网友:不好意思,虽然你废止了,废止的理由是讲的“由于该文已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说得很含糊,未说具体原因,那文件废止之前的行为是否继续有效就依然存在争议,有言在先补一块板砖:
您的市民留言“规划局:你们凭什么规定城区住宅建设项目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开发企业所有?”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常德市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有由市房管局起草,市规划局、市...回到原帖
市规划局:行者乙网友:首先感谢规划局的答复,但答复回避了我的提问。顶楼的问题是造成有的业主合法权益被开发商侵占的直接原因,导致了一些纠纷,给一些业主们已经造成了损失。简单的说:以前有的业主实际上已经承担了地下车位的建设成本,理应拥有其权属,你们一纸文件却把权属给了开发企业。你们有责任和义务澄清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并纠正原文件导致的侵权。159楼网友有言在先说得很好。
您的市民留言“规划局:你们凭什么规定城区住宅建设项目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开发企业所有?”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常德市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有由市房管局起草,市规划局、市...回到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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