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反馈的是:
1.某相关人员违反操作程序的事。其实可以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在于“简易操作流程”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否满足。其一,是机动车车辆行使在红绿灯交叉口时是否在法定的时速内,有没有存在争抢红绿灯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其二,交警出具的事故书是以伤情鉴定书为参考吗?非机动车驾驶人因为是受伤的一方,伤情鉴定报告出来了嘛?是轻伤?还是重伤?轻伤符合“简易操作流程”,而重伤肯定就不能如此快速的走完流程。毕竟时至今日,法律规定的法定操作流程相对来说已经是科学严谨的了,按照流程操作引致的错误可能性肯定相对较小。
2.关于基层公务人员的办公态度问题,这个国家有相关的明文规定。如果把某些基层公务员对待人民群众的恶虐态度视之为“人之常情”,那就是真正的可悲、是对于“人民公仆”这个使命的麻木不仁和最大的蔑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