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通过户外俱乐部、微信公众号、QQ群等组织旅游的现象越来越常见,这种出游方式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出现意外或者纠纷,很难维权。
1、自助游属于法学理论上的“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即受害人参加某种活动时,事先作出甘愿承担致害风险的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当致害风险发生时,由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2、根据“法不禁止皆自由”的民法原理,组织出游并不违法。按照自助游的惯例,自助游的组织者、领队没有保证全体“驴友”安全的合同责任和法律义务。
3、风险自负原则是一种约定或惯例,不是协议也不是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的无效免责条款,是合法有效的。活动的发起人和全体参加活动者,或全体参加者之间,用书面约定或口头约定“风险自负,意味着每个参加者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存在合同的“对方”。
4、除非是他人故意造成的伤害,在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只能由自已承担,其他参加者不承担责任,即风险自负原则,这在户外活动中已形成一种惯例。
一般而言,如果组织者或者自助游伙伴有以下情形,则有可能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注:具有以下情形并不是必要条件或者充分条件,还可能由法院根据认定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据规则、案件具体情形判断):
(1)组织者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如果组织者以营利为目的,就应当承担更多的对参加者的保护义务和注意义务,就有可能被比照服务合同判决承担义务。组织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户外活动,一旦发生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引起诉讼,往往被法院认定为违法组织活动,可能被判决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2)组织者以及参加者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会造成危害后果而积极进行该行为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危害后果,从而发生了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而最终发生了危害后果的。作为组织者,目的地或者活动项目选择错误、计划不周、在活动中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没有进行必要的提示、鼓动或放纵伙伴们从事危险行为、危险发生后没有及时合理救助等等,都有可能招致一定的赔偿责任。作为同伴,明知危险还参加活动、不服从指导和劝说而从事危险行为、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给他人造成危险、事件发生后不积极救助等等,有可能被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事件的伤亡者,自身存在过错,如明知危险的活动项目自愿参加、盲目冒险、不听从指导和劝告而冒险行动、没有采取合理的自救措施、自身素质缺陷等等,也有可能被判决承担自己的一定损失,即:减轻或者免除相对方的赔偿责任。
从楼主说的情况看,常德车友会是不是属于营利性质,还需要确凿证据,这个不是以收费比旅行社多还是少来认定的。组织者不购买足额保险的行为肯定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一定责任。承担多少,那就要看法院怎么判了。
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除非有绝对把握,不是去对身体素质有特别要求的危险地方,外出旅游时还是要选择正规旅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