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常德论坛关于“步行街犬只禁而不止”的投诉。步行城管理办公室已收悉您反应的情况并回复如下:您所反应的具体情况我办已知晓,根据《常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除残疾人携带扶助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以下公共区域:
(一)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和食堂、幼儿园、托儿所、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培训场所、医院(动物诊疗机构除外)等公共区域;
(二)博物馆、展览馆、青少年宫、音乐厅、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三)举办重大活动的管控区域;
(四)公共汽车、火车、客船等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候客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进入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场所管理人可以设置明显标识,禁止携犬进入。
我办按条例要求在步行街各个路段设置禁入犬只标识,也与公安机关沟通过关于步行街禁入犬只的问题。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严格管理区携带犬只外出,不按规定佩戴犬牌、使用犬绳或者犬链,或者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二)携带犬只进入本条例规定禁止进入的区域的;
(三)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不能提供免疫证明或者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
(四)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严格管理区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许可登记,五年之内不予许可养犬。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登记,五年之内不予许可养犬。综上所述,诸如此类问题的执法属于公安部门管理权限。感谢您对我办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步行街城管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