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楼主把全国人大制定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仔细研读,同时比照国务院制定的下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
1.全国人大的上位法《**安全法》的26条明确规定了黄灯是警示作用。其内涵在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公安部的规章中也表述得很清楚了:黄灯闪烁时,越过停止线的车可继续前行。但是黄灯亮时,禁止前行!这与《**安全法》的法理理念是吻合的。对方黄灯亮了5秒时越过停止线,明明就是闯黄灯!
2.国务院的 下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没有领悟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内涵,其内容与人大的法律不吻合。如果按《条例》的38条的规定,就可以得出一个搞笑的结论“黄灯与緑灯的作用一样”!这就违背了全国人大所制定的法律的内涵,这就是拍 P G 搞出来的条款。其实这种PPG的条例很多,也害了很多老实人。
当 下位法与上位法不吻合时,适用上位法。
交警的处理, 适用的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法规条例不当!
坚决支持楼主以 法律(全国人大人大的)、法规、规章(法院和公安部的) 为准绳打赢这场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