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由人:新日世纪城小区的搅屎棍在大放厥词。回到原帖
修为精湛的精神小伙:你是属于认知错误,你的言论想表达的就是很多人对这个有意见,所以呢?这些不应该存在吗?很明显如果你不是在装傻就是毫无社会经验。 孩子讨厌学习,那学校应不应该存在? 成年人也讨厌上班,公司也不该存在了。 很多事情没有深入了解是无法清楚事情脉络的...回到原帖
xiaobin4333: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物权编对这个问题有明确规定: · 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 第275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回到原帖
王莽:理性讨论,与你说的小区无关联回到原帖
沅来是澧:那不就是像是生产队的田和地了吗?那不就是归社区 管了吗?回到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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