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1月23日下午4时40分许,村霸(现在的说法叫恶势力)出动挖掘机,纠集多人非法入侵我的宅院,在我家人明确要求退出时不退出,反而损毁我的宅院。我于4时49分报匪警110,派出所拒绝出警,只是“委托”他人,其委托人于天黑后的6时20分许才到场,一个半小时的时间,不要说一条路,就是一架山也挖完了。何况天黑了,不去人挖掘机也要收工了。而且不要说一个电话,其“委托人”距此不到1000米,开车连三分钟都不要!
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2月28日,我与漆河派出所的相关人员谈这个,对方未置可否,只是说,这只是一个“纠纷”,公安局只处理急难险阻的事。
他未说明是哪一条法律,但即使是这样,本案也是都符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