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6-06-04 16:08
关于“投诉湖南子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回复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邢烽云(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男,湖南子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系(2026)湘0726民初1331号劳动争议案中被告石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供销社)诉讼代理人。
二、投诉双方的诉辩及理由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代理投诉人与供销社劳动争议一案中,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在发表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庭审辩论时,存在严重违背事实、无视书面证据、违反庭审纪律的失范行为,要求对其不当执业行为进行调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责令律所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
被投诉人认为,其接受供销社的委托,担任案件代理人,委托手续完善,合法合规,在2026年5月19日下午的庭审过程中, 双方无过激行为,审理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
三、调查查明的情况及处理意见
经调查查明,2026年4月30日,受石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委托及湖南子铭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被投诉人邢烽云担任投诉人诉供销社劳动争议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26年5月19日15时在该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审判活动全程由主审法官陈林主持。庭审活动经过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法庭陈述等程序,未当庭宣判。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向法庭提交了各自的证据,发表了各自的举证目的以及对对方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并在法庭辩论时对各自证据的证明目的均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辩论意见。庭审过程中双方无过激行为。
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被投诉人邢烽云接受指派和委托,参加民事诉讼的庭审,在庭审中遵循主审法官的指引,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的行为,是其履行律师法及相关行为规范的正当行为,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对其所举证据是否采信、发表辩论意见是否适当,应当由人民法院综合全案情况予以综合评判。据此,我局认为,邢烽云在代理本案的庭审过程中无违反律师法及相关行业规范的行为。
石门县司法局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