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鼎城区税务局依法查处新日世纪城业委会税收违法行为
1、被举报人:新日世纪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新日世纪城小区
负责人:沙丽彬
2、承租人:马某、郭某(具体信息由税务局调查)
举报事项:
被举报人新日世纪城业委会出租小区公共架空层(六栋及一栋)收取租金,故意不开具发票,涉嫌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请税务局依法查处。
违法事实与证据
一、违法出租公共区域并隐瞒收入
出租事实:
业委会自2025年*月起,将小区六栋架空层出租给马某(开设便利店),一栋架空层出租给郭某(开设科技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租金支付方式:马某、郭某按年向业委会缴纳。
未开具发票
举报人多次要求业委会公示租金发票,。
承租人马某在新日世纪城网格群证实:已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但拒绝出具发票和付款凭证、合同。
二、逃税金额估算(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马某:年租金6500元,应缴增值税5%;
郭某:年租金8400元,应缴增值税5%
另需追缴企业所得税(25%)、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等;
三、法律依据与违法性质
1、不开具发票 = 偷税行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账簿,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收入的,是偷税。”
业委会收取租金不入账、不开票,构成故意隐匿收入。
2、业委会应纳税主体资格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业委会出租架空层属“不动产租赁服务”,必须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3、连带追责承租人
《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马某、郭某接受无票支出,不得抵扣成本(若为企业),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四、举报诉求
1、依法追缴业委会偷逃税款(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及滞纳金;
2、对业委会处以偷税金额50%以上5倍以下罚款(《税收征管法》第63条);
3、责令业委会向马某、郭某补开租金发票;
4、论坛回复告知举报人查处结果(《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25条)。
举报人:新日世纪城业主郑某某(*栋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