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5-03-17 08:24
患儿于2023年5月因“生长缓慢数年”在我院门诊诊断“生长迟缓”,医生开具生长激素类药物治疗。由于该药物使用特性需每日注射,患方选择使用由药品厂商直接免费提供的注射器在家注射,未在医院购买或使用注射器。
事件发生后,患方与厂商多次协商未果,遂于2025年3月7日通过市长热线投诉医院,希望院方就此事给出处理方案。
院方诊疗行为符合规范,药品及注射器通过正规途径供应。注射筒内白色丝状物质经检测后确认为注射器产品的注塑料丝,属于医用材料且经过严格灭菌处理,因此并不会对人体造成影响。
医院再次组织患方及厂商于2025年3月12日、3月14日进行沟通处理,并于3月14日在医院见证下,患方及厂商就事件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