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聂家桥乡派出所,你不能成为个别人的家丁! [已解决]
  • 张圣菊
    2024-03-25 14:16
    老百姓太苦!公平正义在哪里?
    --聂家桥乡派出所,你不能成为个别人的家丁!
    乡领导亲属骂街、监控为证,
    污言秽语难入耳、伤风败俗;
    当面阻止遭敲诈、天理不容,
    派出所民警偏袒、沦为家丁;
    公平正义在哪里?百姓太苦!
     

    常德市公安局领导:
     我叫张圣菊,女,现居住聂家桥乡肖家湖村2组,196512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3196512074544。今天我要反映的是:聂家桥乡派出所民警,执法不公,采用恐吓手段,逼迫我们平白无故作出4000元赔偿,不仅给我们全家造成经济损失,也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同时,在群众中造成了恃强凌弱的极坏影响。所以,为私,我们有冤要伸;为公,我们有责要担。
     一、事由
       20239 7号晚上 7 点后,吃过晚饭,我便同往常一样来到了万祖超市与村民闲聊。7 10 分,万元元来了,停下电动车就开始破口大骂。从71110秒到1230秒,她骂了1分多钟后。我实在听不下去了,就问她:“你骂哪个?”她说“我就是骂你”。于是,我和她吵了起来。
      716分,我儿媳邹贤英带着孩子来到了万祖超市,见我和万骂得挺凶,就拉着我说:“莫吵了,和她吵架莫把自己吵吃亏哒。”我儿媳拉了我几次,我就没有怎么吵了。不料,万元元越骂越起劲、越骂越难听,尤其看到我儿媳和小孙子后,更是指着他们的鼻子臭骂。我儿子徐坤看到这个情况后,就给万元元的小叔子徐慧(聂家桥乡党委委员、政法委员、武装部长,分管政法工作等)打电话说:“你嫂子万元元和我娘吵架了,你管不管的?”徐慧说涉及到亲戚他不便管,就挂断了电话。
       72430秒,万元元骂着骂着,眼看手指就要指到我儿媳的脸上了,儿媳出于本能把她推了一下,她往后退了两步就坐在了地上,刚准备站起来时,突然又躺倒在地。万元元的老公徐刚当即走出人群打电话报警说:“打人了,手断了,腿断了……”,并用带着威胁的口气对在场围观的村民喊道:“今天的事,看哪个敢出来作证”,意思是谁也别想帮我们说话。
       随后,乡派出所民警就到了现场,把邹贤英和万元元及徐刚带到了派出所。后来要万元元到乡卫生院去了,万第二天又去了汉寿县人民医院。当时,邹贤英被留在了派出所,民警问了情况,做完笔录后,就让邹贤英回家了。
      9 18 号,派出所给我儿媳邹贤英打电话说要进行调解,要她下午 3 点到派出所。那天我和邹贤英一到派出所,万元元就开口要我们赔 5 万元,并且给她道歉。她扬言道,我们同意的话,就调解;不同意的话,她就住到我儿媳的娘家去。
     事情并不是我们引起的,我们凭什么要负全责?而且这么大的赔偿金额,无凭无据,我们为什么要同意?看我们态度坚决,派出所的苏懿和聂家桥乡司法所的所长就找万元元进行个别沟通,过了差不多半个小时,万改口说只要 3 万,让我们给她道歉。我们无法接受理由是双方情绪激动中,一方在感到被过度威胁时出于本能作出的反应,不能视同故意伤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因为协商未果,派出所就要我们各自回家再好好想想。随后,苏懿私下找到邹贤英和我小儿子徐鹏说,如果这事调解不好,那就只能走法律程序拘留邹贤英了。
       10 11 号,派出所第二次打电话要我们去,派出所和司法所的人对我们说:“ 这是给你们做的第二次调解,这次调解不好就只有往上面送了。”万元元说医药费 5200元,还有误工费、营养费、生活费 1 万元,我们跟她道歉,这事就算结了。我儿媳要求看医院出具的验伤报告、病例和缴费明细,派出所只给我们看了收费单。我们认为派出所判案不公,赔偿依据不足,没有同意万元元的无理要求。
         10 19 号早上,我儿媳邹贤英被聂家桥派出所的周显勇、 苏懿等人带到了汉寿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一进去就给她戴上了电子手铐,还收了她的手机。办案人员对邹贤英说她是故意伤人,我儿媳不服,据理力争。在按完指纹并录像以后,周显勇、苏懿两人把邹贤英单独带到审讯室对她说:“你到派出所里还用手机录音录像 ,我们现在到了一个有录音录像的地方了,就不用你录了。你现在还调解不调解?我们不是吓你,你还不接受调解的话,就拘留你。拘留你了,对你的子女以后就业、考公务员都是有影响的,莫争了一口气把子女害哒,到时候后悔就来不及了,你要想清楚。”然后,聂家桥派出所的人又说找了万元元,说万同意只要 4000 元钱了,也不要我们道歉了。当时邹贤英被派出所的人吓得不轻,纵有万般不甘,也只好咬牙答应了万元元开出的“条件”。
        从万元元对我们的咒骂之中,我们才知道事出有因。她说我们早前告了她小叔子徐慧的状,这次我们又告了她家占用农田挖鱼塘的状,所以,她对我们恨之入骨。说我们告徐慧的状,我们不知道从何说起。不过,她家挖鱼塘的事,我小儿子徐鹏确实打电话给乡国土所作过反映,我们认为她家把稻田改作鱼塘的行为是国家明文禁止的,我们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不仅是合法的正当行为,也是公民的本分。
     我儿媳和万元元之间的事情,最终处理成这么一个结果,我们至今还有几点疑问未解,而且越想越气。
       1.整个事情经过有万祖超市的监控录像为证(共7段),为何不作为定责依据,仅凭万元元一面之词就把责任都算在邹贤英身上?
       2.派出所调解时,一不出示伤检报告和医院的缴费明细,任由万元元从头至尾无理取闹;二不讲明处罚依据的是哪条哪款,任由万元元狮子大开口。公平公正何在?
       3.赔偿金从5万元降到3万,最后4千元了事,无凭无据,与敲诈勒索何异?
       4.派出所为了帮始作俑者达到目的,给邹贤英上电子手铐合法吗?办案人员使用恐吓语言和恐吓手段胁迫邹贤英屈服,合规吗?
      5.如果万元元没有徐慧这种有身份的小叔子,派出所的搞法和对事情的处理结果会不会有不同?
       6.万元元对我们骂得不堪入耳的时候,我儿子打电话给分管政法工作的乡干部徐慧,请他管管自己的嫂子,他一句涉及亲戚关系不便管,就挂断电话作出了“回避”。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的亲属不是应尽的责任吗?问题是他真的彻底“回避”了吗?他一贯维护家族利益的做派可谓人尽皆知,事后处理过程中,我们也没少听到徐慧插手干预的传闻。所以,我们很难相信万元元无理要求的得逞与徐慧无关。
       我们是无权无势的平头百姓,简单地相信黑的白不了、白的黑不了,始终相信党和政府不会容许恃强凌弱、知法犯法的人祸害百姓。所以,我们强烈恳求上级派人明察,还我们公道,让我们活得有尊严、有保障。

      举报控述人:张圣菊   话:17363609378

                                                  2023111
  • 汉寿县县长热线
    2024-04-01 11:45
    1楼
    帖内置顶  –    –  2024-04-01 14:41
    网友:
           你好,2023年9月7日聂家桥派出所受理该警情后,立即开展调查,鉴于该警情系邻里之间因民间纠纷所引发的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9月19日、10月11日,聂家桥派出所联合司法所对当事人双方先后进行两次调解,但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后聂家桥派出所民警苏懿、周显勇于2023年10月19日在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组织双方进行第三次调解,并告知双方如此次调解未果,将依法进行处罚,以及处罚后可能带来的后果。最终双方达成了治安调解协议,并签订协议书。
        举报人张女士反映的聂家桥派出所“处理不公、有威胁当事人的行为”的问题,就对该案件是否存在执法过错,我局法制部门出具的汉公执认字(2023)3号认定:聂家桥派出所办理的邹贤英与万元元纠纷案符合调解范围,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自愿达成协议,且全程录音录像,办案民警不存在执法过错问题。


                                                                                                               汉寿县公安局          
                                                                                                              2024年4月1日
  • 破帽遮颜
    2024-03-25 15:01
    2楼
    围观哈…………
  • 中国农民工
    2024-03-25 15:02
    3楼
    乱七八糟一大堆,看是吃多了去超市惹事了?
  • 很热心市民
    2024-03-25 17:20
    4楼
    让子弹飞一会~
  • 天若有情998
    2024-03-25 19:16
    5楼
    打12389举报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登陆http://jyzd.12337.gov.cn/举报
  • 印地安纳的毛哥
    2024-03-25 19:34
    6楼
    期待最终答案。
  • 心路
    2024-03-25 19:35
    7楼
    我是来看结果的
  • 鼎城市民
    2024-03-25 20:20
    8楼
    他为什么无缘无故骂你?
  • magicqcf
    2024-03-26 08:31
    9楼
    如果没记错,当众辱骂他人貌似也是违法行为!

    再就是当事人掉入了别人挖好的坑,被激怒动手了!
  • 看见生活
    2024-03-26 09:02
    10楼
    表述还是很清楚的,光看这里的描述,感觉处理确实有失偏颇,但她会相信上面给她一个公允的结果。
  • 常德吴彦祖
    2024-03-26 10:44
    11楼
    magicqcf:如果没记错,当众辱骂他人貌似也是违法行为!

    再就是当事人掉入了别人挖好的坑,被激怒动手了!
    回到原帖
    确实 如果前面都是事实 还真是早就设好局等着别人入 还真说不清!毕竟动手了
  • timshe
    2024-03-26 11:15
    12楼
    一定要严查!
  • 我.自由人
    2024-03-26 12:58
    13楼
    先动手确实有点吹亏哟!还是围观一下结果吧,毕竟“聂家桥乡党委委员、政法委员、武装部长,分管政法工作等”在地方上还是有一定影响力的。
  • 张圣菊
    2024-03-26 13:08
    14楼
    鼎城市民:他为什么无缘无故骂你?回到原帖
    说我们举报了她家小叔子徐慧(聂家桥乡党委委员、政法委员、武装部长,分管政法工作等)
  • 张圣菊
    2024-03-26 13:12
    15楼
    timshe:一定要严查!回到原帖
    现在,公平正义是平头百姓的奢侈品了!
  • 张圣菊
    2024-03-26 13:15
    16楼
    常德吴彦祖:确实 如果前面都是事实 还真是早就设好局等着别人入 还真说不清!毕竟动手了回到原帖
     我们打有动手,她指到我鼻子上了,挡了一下
  • 张圣菊
    2024-03-26 13:15
    17楼
    magicqcf:如果没记错,当众辱骂他人貌似也是违法行为!

    再就是当事人掉入了别人挖好的坑,被激怒动手了!
    回到原帖
    们打有动手,她指到我鼻子上了,挡了一下
  • 小魔女888
    2024-03-26 13:49
    18楼
    鼎城市民:他为什么无缘无故骂你?回到原帖
    从万元元对我们的咒骂之中,我们才知道事出有因。她说我们早前告了她小叔子徐慧的状,这次我们又告了她家占用农田挖鱼塘的状,所以,她对我们恨之入骨。说我们告徐慧的状,我们不知道从何说起。不过,她家挖鱼塘的事,我小儿子徐鹏确实打电话给乡国土所作过反映,我们认为她家把稻田改作鱼塘的行为是国家明文禁止的,我们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不仅是合法的正当行为,也是公民的本分。
  • 追风者
    2024-03-26 13:59
    19楼
    希望政府能为老百姓做主,给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 果酱
    2024-03-26 16:53
    20楼
    只要不是立为刑事案件也不影响其子女政审,而且是不是刑事案件最后判决也不是警察说的
  • 张圣菊
    2024-03-26 19:51
    21楼
    张圣菊:我们打有动手,她指到我鼻子上了,挡了一下回到原帖
    我们没有动手,她指到我鼻子上了,挡了一下
  • 张圣菊
    2024-03-26 19:52
    22楼
    张圣菊:们打有动手,她指到我鼻子上了,挡了一下回到原帖
    我们没有动手,她指到我鼻子上了,挡了一下
  • 张圣菊
    2024-03-26 19:53
    23楼
    中国农民工:乱七八糟一大堆,看是吃多了去超市惹事了?回到原帖
    我们没有惹事
  • haijun8125
    2024-03-27 08:07
    24楼
    看篇幅字数应该是请文人出的作品
  • 土八路
    2024-03-28 11:55
    25楼
    3月11日,八届市委政法领域专项巡察6个专项巡察组,完成对市公安局党委等8家市直政法领域单位党组织和9个县市区36家政法领域单位党组织的进驻工作
  • 汉寿县县长热线
    2024-04-01 11:45
    26楼
    网友:
           你好,2023年9月7日聂家桥派出所受理该警情后,立即开展调查,鉴于该警情系邻里之间因民间纠纷所引发的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9月19日、10月11日,聂家桥派出所联合司法所对当事人双方先后进行两次调解,但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后聂家桥派出所民警苏懿、周显勇于2023年10月19日在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组织双方进行第三次调解,并告知双方如此次调解未果,将依法进行处罚,以及处罚后可能带来的后果。最终双方达成了治安调解协议,并签订协议书。
        举报人张女士反映的聂家桥派出所“处理不公、有威胁当事人的行为”的问题,就对该案件是否存在执法过错,我局法制部门出具的汉公执认字(2023)3号认定:聂家桥派出所办理的邹贤英与万元元纠纷案符合调解范围,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自愿达成协议,且全程录音录像,办案民警不存在执法过错问题。


                                                                                                               汉寿县公安局          
                                                                                                              2024年4月1日
  • 张圣菊
    2024-04-01 17:06
    27楼
    汉寿县公安局∶
    对于你们轻飘飘的回复,我们深感你们的强势,老百姓的弱小,如果是正常调解。
    第一、第三次为何要把人带到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
    第二、在当时人没有吵闹的情况下,为何给她带上电子手铐?
    第三、如果是邻里纠纷,怎么还要拘留,说将会留下案底,今后将影响子女就业、考公务员等等?
    这一切,难道不是赤裸裸的恐吓吗?人民警察为人民,作为执法部门,更重要的是公平、公正,我们将通过其他正常渠道,继续维护我们的权益。
    在回复中,怎么不对我们所提的问题进行回复,尽说些老百姓看不明,听不懂的官话,你这是典型的官僚主义与形式主义。
  • w4tch
    2024-04-08 20:45
    28楼
    你家也不是什么省油灯,事出有因你在先!
  • 木一
    2024-04-11 20:36
    29楼
    希望政府能为老百姓做主,给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不要让公平正义是平头百姓的奢侈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