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4-01-10 16:45
市民朋友您好!现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部分摘录如下,您的父母如果符合政策,可以根据文件规定申请办理。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2.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
3.在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
4.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
5.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二)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三)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2014年1月1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
二、奖励对象申请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其他企业退休职工符合奖励条件的,参保地为市级以上或与户籍地在同一区县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参保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区县的,向参保地指定申报地提出申请。
(三)其他城镇居民(未参保对象)符合奖励条件的,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