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2-07-21 16:37
尊敬的市民:
您好!
您的留言收悉。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应用解释的通知〉》(以下简称《应用解释》)的规定。现予回复如下:
一、关于行政或纪律处分的问题。按照《应用解释》第一条:“……《条例(2021版)》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依照行为发生当时的原《条例》或者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对于在2016年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按照当时的规定与政策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或纪律处分。
二、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问题。按照《应用解释》第十六条:“《条例(2021版)》实施前,已经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征收行为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尚未执行完毕的,已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立案调查或尚未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立案或作出征收决”的规定处理。
特此回复!
桃源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