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你自己表述来看及相关证据 属于共同借款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或者人保担保可能。。。。有些字不能乱签的,基本上告到哪里去都翻不了案了 首先李茂和刘迎春之间都不认识,即使认识也不足以熟到可以随便借30万的地步,如果真那么熟,后面也没你什么事了是吧。凭什么在毫无担保的情况下出借30万,人家出借人是看你的“面子”。你的面子怎么证明 签了字就是面子啊 ,其次透过表现看本质,表面上是委托,本质上至少属于担保,人保,或者是共同借款关系。至于你和李茂和之间的委托关系,因为你自己从行动上(签字在借款人项目下)予以否认 即使真的有书面的委托协议 也只是你俩之间的生效协议,仅在你俩之间有效 基于合同相对性 已经不足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更何况,你们俩连书面委托协议都没签吧。。。所以这个案件如果在尽量排除虚假诉讼等其他可能的情况下,这么判应该是蛮公正 合法的。
可以很简单的理解,没有你的引荐,借款人借不到这笔钱,没有你的引荐,出借人更是不可能把钱借出去吧?你怎么可能会是一个受委托人这么简单呢
最后,你如果要挽回自己的损失,只能基于你和李茂和之间的委托关系或者共同借款关系 找他主张。把精力用在对李茂和的维权上吧,赶紧收集他名下财产够不够分吧。。。能保全先保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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