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1-07-13 17:24
网友:
你好,7月2日,接贵办交办关于袁小华反映在汉寿县圣都大厦(B2-1903)的房子被黑恶势力插手强行装修霸占并入住的相关问题。我办高度重视,立即对接县公安局、县住保中心对该舆情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人员基本情况
1、举报人基本情况
袁小华,女,汉族,1968年8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2423196****95660,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街道城南社区,现住湖南省汉寿县龙阳街道南湾美树小区一栋二单元804室,手机号18207361289。
2、被举报人基本情况
张茂红,男,汉族,1961年12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24231961****6490,户籍所在地:汉寿县辰阳街道大杨镇社区辰阳北路491号,系圣都大厦筹建小组负责人,手机号17363667188。
3、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刘伯高,男,汉族,1957年6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23021957****2316,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草尾镇四民村五组,系圣都大厦承建商,手机号15673755727。
刘凤美,女,汉族,1968年3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24231968****3546,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街道城西社区,现住湖南省汉寿县圣都大厦B栋1903室。
二、调查情况
(一)关于圣都大厦B栋1903号房源基本情况
1.经县住保中心核实:圣都大厦B栋1903号房到目前为止还没备案到任何人名下。
2.经县公安局调查:2009年圣都大厦项目开始开发建设,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上是由36位债权人作为实际开发人,36位实际开发人成立了汉寿县圣都大厦合伙开发筹建小组,张茂红任组长,项目挂靠在汉寿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圣都大厦的建设由刘伯高垫资承建(挂靠汉寿鑫源建筑公司),同时汉寿县政府成立圣都大厦遗留问题协调小组全面管理圣都大厦相关事宜,目前圣都大厦协调小组负责人为汉寿县信访局局长高志刚。
现查明,2012年之前,承建方刘伯高因工程建设需要资金,举报人袁小华经人介绍向刘伯高借款25万元(借条已销毁,借条数目不详,袁小华陈述借款给刘伯高29万余元,刘伯高称只借款25万元),约定月利息两分。后因圣都大厦项目运行及袁小华个人原因等相关问题袁小华找到刘伯高表示要用圣都大厦房子折抵之前的借款及产生的利息,故经刘伯高与张茂红商议决定将圣都大厦B栋1903室出售给袁小华。2012年4月12日,袁小华经圣都大厦承建商刘伯高介绍以381800元总价购买圣都大厦B栋1903房,之后承建商刘伯高的会计欧正才给张茂红出具一张381800元的划拨工程款的领条,且在圣都大厦筹建小组负责人张茂红安排之下袁小华在圣都大厦售楼部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圣都大厦筹建小组向袁小华开具了一张381800元的收据,并加盖有汉寿县圣都大厦合伙开发筹建小组公章,并收取了袁小华293元的购房其他费用。
由于工作安排,2014年之后,袁小华前往张家界支教三年,在此期间圣都大厦筹建小组、政府协调小组、承建方刘伯高对圣都大厦住房及商业进行清理,从中清理出B栋1903室系刘伯高出售给袁小华这一事实,但并未联系上当事人袁小华,故该处房产的登记备案一事被搁置。直到2019年暑假,袁小华得知自己的B栋1903室正在被人装修并准备入住,袁小华立即赶往圣都大厦,发现装修房子的人为圣都大厦实际开发人之一的刘凤美,袁小华经过电话与刘凤美取得联系,告知刘凤美B栋1903应系她所有,但刘凤美置之不理,仍让将房子装修,并入住其中。刘凤美表示她作为圣都大厦的实际开发人(债权人)有权享有圣都大厦的房产,而且B栋1903室是筹建小组负责人和政府协调小组的相关负责人“看”做是她的,但刘凤美不能出示相关凭证证明筹建小组或协调小组将B栋1903室分配给她并让她装修入住。
核查民警询问了中诚公司前法人代表兼董事长葛朝阳,葛朝阳表示记得袁小华购买圣都大厦B栋1903室一事,并表示袁小华签订的购房合同为正规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且有圣都大厦合伙开发小组开具的收据为证,故该处房产应属袁小华所有。
袁小华在发现B栋1903室被刘凤美装修之后,多次找到信访局局长高志刚及筹建小组组长张茂红反映此事,高志刚作为政府协调小组的负责人听取了袁小华的相关情况之后表示该处房产应系袁小华所有。对于刘凤美装修袁小华B栋1903室一事,高志刚表示事前他并不知情,是刘凤美在并未取得协调小组许可的情况之下的个人行为。
经询问举报人袁小华、以及相关证人反映,圣都大厦筹建小组组长张茂红与B栋1903室实际居住人刘凤美之间存在债务来往,但经调查暂未发现相关证据证实张茂红与刘凤美之间的债务,故暂时无法证实张茂红因债务纠纷在明知B栋1903已经出售给袁小华的情况之前仍将该处房产抵押给刘凤美居住使用。
经调查,经刘伯高之手出售给袁小华的B栋1903室的购房款已经登记到圣都大厦合伙开发筹建小组的账目之中,核查民警调取了政府协调小组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该购房款系甲方(筹建小组)划拨给承建方刘伯高的工程款,有2012年108号凭证可以证实。
(二)关于刘凤美、张茂红涉黑恶势力强行装修霸占入住的基本情况
经调查,情况不属实。县公安局调查取证,刘凤美、张茂红等人并无涉黑涉恶嫌疑,且在房产产权纠纷过程中并未出现威胁、殴打等情形。
三、核查结论
1.袁小华购买的圣都大厦B栋1903的房总价381800元,袁小华已缴纳了全部购房款(存疑,袁小华称已全部付清,刘伯高陈袁小华未全部付清,且出示了一张袁小华给刘伯高打的欠条为证),并缴纳了购房其他费用293元,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袁小华所缴纳的房款系折抵的刘伯高的欠款及利息,实际钱款为承建商刘伯高所得,刘伯高会计欧正才向圣都大厦筹建小组(甲方)打了381800元的下拨工程款的领条,筹建小组向袁小华出具了381800元的收据,并加盖有筹建小组公章。而作为圣都大厦实际开发人(债权人)之一的刘凤美,以协调小组和筹建小组所说的将B栋1903室 “看”做是她的为由在2019年装修并入住了B栋1903室,刘凤美的行为并未得到筹建小组及政府协调小组的许可。由此袁小华与刘凤美对于B栋1903室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就现有证据而言无法证实筹建小组负责人张茂红与刘凤美之间存在债务纠纷,也无法证实张茂红以抵押债务的方式将B栋1903室抵押给了刘凤美,故无法对张茂红行为进行定性。
2、袁小华举报的其房产被黑恶势力插手并强行侵占一事,经调查张茂红等人并无涉黑涉恶嫌疑,且在房产产权纠纷过程中并未出现威胁、殴打等情形。
3、袁小华举报刘凤美是否构成侵占,属于自诉案件,须法院作出判决后再依据判决情况而定。
县圣都大厦遗留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