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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函件收悉,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经核查后的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1日7时30分许,湖南省双峰县沙塘乡白石村石龙村民组驾驶人阳志勇(男,身份证号码:43252219770102489X,现在长沙市雨鑫物流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工作,联系电话15868814968)驾驶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沿省道2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片本金文印广告屋前路段时,遇前方同向行驶的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片利兴村2007号农村五保户张礼炎驾驶的无号牌五本牌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横过马路,阳志勇因避让不及,其所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车身右侧与二轮电动车车身左侧发生刮撞,造成两车受损,张礼炎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发经过及案件办理情况
2019年8月21日7时34分许,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挥中心122接警台接到阳志勇报警,称在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片街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津市交警大队毛里湖中队事故处理民警段伟、刘先华于当日7时50分许到达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拍照、绘制现场图、填写现场勘查笔录、走访周边群众等工作。现场勘查完毕后,事故处理民警收集了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于2019年8月21日05时45分在汉寿县太子庙高速出口下高速时的过磅凭证,显示该车总轴重13460KG,该车核定载质量为9990KG,整备质量5815KG,经核算属正常装载范围,未超载。然后,津市交警大队民警随即将肇事货车押运至津市市雨鑫物流卸货点卸货(途中司机阳志勇驾驶该车前往津市市人民医院为伤者张礼炎垫付了医药费),卸货完毕后当日将肇事车辆扣留至津市市交警大队城南停车场,并开具了430781300549629号强制措施凭证。因事故中伤者张礼炎于2019年8月22日死亡,毛里湖中队遂于8月22日将该事故移交津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处理。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集体研究等法定程序,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并于9月11日在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送达张礼炎侄儿张玉生,并告知若对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该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一次为限。当时张玉生未对事故认定表示异议,当即与肇事司机阳志勇前往大队调解室协商赔偿事宜。在协商过程中,因死者张礼炎为农村户口,且年纪较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九条及《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死者七十四岁,算至八十岁按六年计算赔偿,死亡赔偿金: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12936×6=77616元,安葬费用:36650元,合计赔偿114266元。张玉生要求按照城镇户口计算赔偿,货车所投保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津市公司参与协商业务员没有同意。2019年9月13日,张玉生向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申请,2019年10月12日,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复核结论后于10月15日送达吴细珍(张玉生的妻子,因张玉生在常德有事)和阳志勇,并告知事故复核以一次为限。2019年10月15日,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之规定,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书面通知阳志勇在三十日内办理驾驶证由A2级降至B1B2级的降级换证。张玉生、吴细珍对复核结论及原事故认定不服,于2019年10月21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2019年10月25日澧县人民法院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作出了(2019)湘0723行初159号不予立案的裁定。
三、经津市交警大队法制室对该案进行评查
1、复核结论的送达
经查,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复核结论后,委托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10月15日将该结论送达给复核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2、事故系统的录入
经查,事故发生后,津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勘查完现场后,于当日15时36分将该事故录入了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事故复核结论下达后,大队也依程序对该事故进行了归档,并对阳志勇的驾驶证进行降级处罚,由A2级降至B1B2级。
3、事发地点的交通环境
经查,第一、事发地点在S224线(原省道205线)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片本金文印广告屋门前路段,在省道205线东侧,信访投诉人所称的“李家铺街道老菜场的岔路口”在省道205线西侧,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所定的地点与信访投诉人所称的事发地点名称不同,实际为同一地点;第二、该路段施划有中心线(黄虚线)和非机动车道分道线(白实线),因李家铺街道道路施工,造成部分标线模糊不清;第三、事发路段属于省道224线(原省道205线)与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街道集镇重合处(原李家铺乡)。
4、肇事车辆的车速
经查,该路段属于省道,沿途都设有限速标志,大车限速60KM/H,小车限速70KM/H,经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对该案中的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67km/h,不属于严重超速范畴。
5、肇事车辆的车况及载货情况
经查,该案中的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事故后,因其装载有快递,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收集了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于2019年8月21日05时45分在汉寿县太子庙高速出口下高速时的过磅凭证,显示该车总轴重13460KG,该车核定载质量为9990KG,整备质量5815KG,经核算属正常装载范围,未超载。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随即押运至卸货点卸货(途中司机阳志勇驾驶该车前往津市市人民医院为伤者张礼炎垫付了医药费),卸货完毕后当日被扣留至津市市交警大队城南停车场,并开具了430781300549629号强制措施凭证,于2019年8月22日委托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进行了相关鉴定,不存在“该车的运行安全技术鉴定意见是被放行之后再回来进行的”情况。
6、死者张礼炎生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的车况
经查,2019年8月22日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对死者张礼炎所驾驶的电动车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该电动自行车制动系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购买的正规厂商的合格产品在使用一段时间后会出现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国家虽然对非机动车没有强制检验的规定,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有确保非机动车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义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1年5月31日
您好!函件收悉,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经核查后的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1日7时30分许,湖南省双峰县沙塘乡白石村石龙村民组驾驶人阳志勇(男,身份证号码:43252219770102489X,现在长沙市雨鑫物流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工作,联系电话15868814968)驾驶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沿省道2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片本金文印广告屋前路段时,遇前方同向行驶的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片利兴村2007号农村五保户张礼炎驾驶的无号牌五本牌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横过马路,阳志勇因避让不及,其所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车身右侧与二轮电动车车身左侧发生刮撞,造成两车受损,张礼炎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发经过及案件办理情况
2019年8月21日7时34分许,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挥中心122接警台接到阳志勇报警,称在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片街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津市交警大队毛里湖中队事故处理民警段伟、刘先华于当日7时50分许到达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拍照、绘制现场图、填写现场勘查笔录、走访周边群众等工作。现场勘查完毕后,事故处理民警收集了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于2019年8月21日05时45分在汉寿县太子庙高速出口下高速时的过磅凭证,显示该车总轴重13460KG,该车核定载质量为9990KG,整备质量5815KG,经核算属正常装载范围,未超载。然后,津市交警大队民警随即将肇事货车押运至津市市雨鑫物流卸货点卸货(途中司机阳志勇驾驶该车前往津市市人民医院为伤者张礼炎垫付了医药费),卸货完毕后当日将肇事车辆扣留至津市市交警大队城南停车场,并开具了430781300549629号强制措施凭证。因事故中伤者张礼炎于2019年8月22日死亡,毛里湖中队遂于8月22日将该事故移交津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处理。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集体研究等法定程序,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并于9月11日在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送达张礼炎侄儿张玉生,并告知若对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该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一次为限。当时张玉生未对事故认定表示异议,当即与肇事司机阳志勇前往大队调解室协商赔偿事宜。在协商过程中,因死者张礼炎为农村户口,且年纪较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九条及《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死者七十四岁,算至八十岁按六年计算赔偿,死亡赔偿金: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12936×6=77616元,安葬费用:36650元,合计赔偿114266元。张玉生要求按照城镇户口计算赔偿,货车所投保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津市公司参与协商业务员没有同意。2019年9月13日,张玉生向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申请,2019年10月12日,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复核结论后于10月15日送达吴细珍(张玉生的妻子,因张玉生在常德有事)和阳志勇,并告知事故复核以一次为限。2019年10月15日,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之规定,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书面通知阳志勇在三十日内办理驾驶证由A2级降至B1B2级的降级换证。张玉生、吴细珍对复核结论及原事故认定不服,于2019年10月21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2019年10月25日澧县人民法院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作出了(2019)湘0723行初159号不予立案的裁定。
三、经津市交警大队法制室对该案进行评查
1、复核结论的送达
经查,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复核结论后,委托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10月15日将该结论送达给复核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2、事故系统的录入
经查,事故发生后,津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勘查完现场后,于当日15时36分将该事故录入了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事故复核结论下达后,大队也依程序对该事故进行了归档,并对阳志勇的驾驶证进行降级处罚,由A2级降至B1B2级。
3、事发地点的交通环境
经查,第一、事发地点在S224线(原省道205线)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片本金文印广告屋门前路段,在省道205线东侧,信访投诉人所称的“李家铺街道老菜场的岔路口”在省道205线西侧,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所定的地点与信访投诉人所称的事发地点名称不同,实际为同一地点;第二、该路段施划有中心线(黄虚线)和非机动车道分道线(白实线),因李家铺街道道路施工,造成部分标线模糊不清;第三、事发路段属于省道224线(原省道205线)与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街道集镇重合处(原李家铺乡)。
4、肇事车辆的车速
经查,该路段属于省道,沿途都设有限速标志,大车限速60KM/H,小车限速70KM/H,经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对该案中的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67km/h,不属于严重超速范畴。
5、肇事车辆的车况及载货情况
经查,该案中的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事故后,因其装载有快递,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收集了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于2019年8月21日05时45分在汉寿县太子庙高速出口下高速时的过磅凭证,显示该车总轴重13460KG,该车核定载质量为9990KG,整备质量5815KG,经核算属正常装载范围,未超载。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随即押运至卸货点卸货(途中司机阳志勇驾驶该车前往津市市人民医院为伤者张礼炎垫付了医药费),卸货完毕后当日被扣留至津市市交警大队城南停车场,并开具了430781300549629号强制措施凭证,于2019年8月22日委托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进行了相关鉴定,不存在“该车的运行安全技术鉴定意见是被放行之后再回来进行的”情况。
6、死者张礼炎生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的车况
经查,2019年8月22日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对死者张礼炎所驾驶的电动车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该电动自行车制动系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购买的正规厂商的合格产品在使用一段时间后会出现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国家虽然对非机动车没有强制检验的规定,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有确保非机动车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义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1年5月31日
您好!函件收悉,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经核查后的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1日7时30分许,湖南省双峰县沙塘乡白石村石龙村民组驾驶人阳志勇(男,身份证号码:43252219770102489X,现在长沙市雨鑫物流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工作,联系电话15868814968)驾驶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沿省道2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片本金文印广告屋前路段时,遇前方同向行驶的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片利兴村2007号农村五保户张礼炎驾驶的无号牌五本牌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横过马路,阳志勇因避让不及,其所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车身右侧与二轮电动车车身左侧发生刮撞,造成两车受损,张礼炎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发经过及案件办理情况
2019年8月21日7时34分许,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挥中心122接警台接到阳志勇报警,称在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片街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津市交警大队毛里湖中队事故处理民警段伟、刘先华于当日7时50分许到达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拍照、绘制现场图、填写现场勘查笔录、走访周边群众等工作。现场勘查完毕后,事故处理民警收集了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于2019年8月21日05时45分在汉寿县太子庙高速出口下高速时的过磅凭证,显示该车总轴重13460KG,该车核定载质量为9990KG,整备质量5815KG,经核算属正常装载范围,未超载。然后,津市交警大队民警随即将肇事货车押运至津市市雨鑫物流卸货点卸货(途中司机阳志勇驾驶该车前往津市市人民医院为伤者张礼炎垫付了医药费),卸货完毕后当日将肇事车辆扣留至津市市交警大队城南停车场,并开具了430781300549629号强制措施凭证。因事故中伤者张礼炎于2019年8月22日死亡,毛里湖中队遂于8月22日将该事故移交津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处理。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集体研究等法定程序,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并于9月11日在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送达张礼炎侄儿张玉生,并告知若对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该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一次为限。当时张玉生未对事故认定表示异议,当即与肇事司机阳志勇前往大队调解室协商赔偿事宜。在协商过程中,因死者张礼炎为农村户口,且年纪较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九条及《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死者七十四岁,算至八十岁按六年计算赔偿,死亡赔偿金: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12936×6=77616元,安葬费用:36650元,合计赔偿114266元。张玉生要求按照城镇户口计算赔偿,货车所投保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津市公司参与协商业务员没有同意。2019年9月13日,张玉生向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申请,2019年10月12日,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复核结论后于10月15日送达吴细珍(张玉生的妻子,因张玉生在常德有事)和阳志勇,并告知事故复核以一次为限。2019年10月15日,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之规定,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书面通知阳志勇在三十日内办理驾驶证由A2级降至B1B2级的降级换证。张玉生、吴细珍对复核结论及原事故认定不服,于2019年10月21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2019年10月25日澧县人民法院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作出了(2019)湘0723行初159号不予立案的裁定。
三、经津市交警大队法制室对该案进行评查
1、复核结论的送达
经查,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复核结论后,委托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10月15日将该结论送达给复核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2、事故系统的录入
经查,事故发生后,津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勘查完现场后,于当日15时36分将该事故录入了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事故复核结论下达后,大队也依程序对该事故进行了归档,并对阳志勇的驾驶证进行降级处罚,由A2级降至B1B2级。
3、事发地点的交通环境
经查,第一、事发地点在S224线(原省道205线)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片本金文印广告屋门前路段,在省道205线东侧,信访投诉人所称的“李家铺街道老菜场的岔路口”在省道205线西侧,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所定的地点与信访投诉人所称的事发地点名称不同,实际为同一地点;第二、该路段施划有中心线(黄虚线)和非机动车道分道线(白实线),因李家铺街道道路施工,造成部分标线模糊不清;第三、事发路段属于省道224线(原省道205线)与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街道集镇重合处(原李家铺乡)。
4、肇事车辆的车速
经查,该路段属于省道,沿途都设有限速标志,大车限速60KM/H,小车限速70KM/H,经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对该案中的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67km/h,不属于严重超速范畴。
5、肇事车辆的车况及载货情况
经查,该案中的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事故后,因其装载有快递,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收集了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于2019年8月21日05时45分在汉寿县太子庙高速出口下高速时的过磅凭证,显示该车总轴重13460KG,该车核定载质量为9990KG,整备质量5815KG,经核算属正常装载范围,未超载。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随即押运至卸货点卸货(途中司机阳志勇驾驶该车前往津市市人民医院为伤者张礼炎垫付了医药费),卸货完毕后当日被扣留至津市市交警大队城南停车场,并开具了430781300549629号强制措施凭证,于2019年8月22日委托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进行了相关鉴定,不存在“该车的运行安全技术鉴定意见是被放行之后再回来进行的”情况。
6、死者张礼炎生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的车况
经查,2019年8月22日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对死者张礼炎所驾驶的电动车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该电动自行车制动系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购买的正规厂商的合格产品在使用一段时间后会出现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国家虽然对非机动车没有强制检验的规定,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有确保非机动车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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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