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1-04-29 09:53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经调查了解后,现将有关情况回复下:
经调查了解,2021年4月23日9时35分,王某驾驶小车(车牌号为湘J012FW)从常德送客到安乡,途径安乡高速收费站时,遇上高速交警武陵大队与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执法,因其无从业资格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而被查处。
经现场询问,车内2名乘客与王某互不认识,乘客通过滴滴信息咨询平台与王某议价到目的地车费是66元,送达目的地后付清车费,车费归王某所有。经查王某无网约车从业资格证,其小车(湘J012FW)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小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王某的这一运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现场笔录、现场执法信息、被处罚人询问笔录、乘客照片、该小车车辆行驶证等证据相互印证。
2021年4月25日我局向王某送达了《安乡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并告知了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王某当时提出了陈述申辩,认为自己驾驶该小车擅自从事旅客运输的行为虽然不对,但是有积极配合现场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希望看在他是初次违法,请求行政机关减轻行政处罚,并且自愿放弃听证权力,不再要求组织听证,保证接受处罚后不再使用该小车从事非法道路旅客运输。
经本案执法人员调查,在相关系统中确未发现该小车有从事非法营运的记录,确实是初次违法,经行政处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王某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条第一款“初次违法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的罚款”,同时考虑到被处罚人被查处后主动转运乘客,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湘J012FW小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安乡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