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借助常德论坛这个平台,本着客观公平的原则,向市人社局多次反映工伤保险科处理的两件事:①在认定工伤工作中,用“感觉有病”(以录音为证)代替客观有病,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到底真有病,还是感觉有病,查看当时医院住院病历记载和医疗仪器的检查结果综合分析不就全知道了;这些都是客观历史,难道这些历史资料不足以证明是感觉有病还是客观有病。②运用双重标准,分别对待。在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办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对原因和结果相同,同样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标准。如:别人生病是在2009年7月,采用的是总工会文件,认定了工伤;我是在2005年8月生病,却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不能认定工伤。这样的双重标准,怎能一视同仁、正确解释“公平”呢!如若相关部门能做到客观与公平处事,就不存有同一事多次反映;多次反映是诉说者无理取闹还是对方不作为。如果我不是一个言语不清,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可能客观公平早就得到了处理。以后不论时间长短,不论反映次数多少,客观公平一定坚持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