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议将适用范围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常德的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内犬只的饲养、经营、留检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难道广大农村饲养的各种犬类不需要防疫、防病、监督管理?农村的犬就不会染上狂犬病?而且长沙的养犬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都是一个省的城市,不会有天差地别的差异吧?
2、第六条[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应增加依法监督管理犬只诊疗的内容。
3、第七条[卫生健康部门职责]应增加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知识宣传这项职责,第一因为卫生健康部门更专业,第二长沙的条例中也有这个内容。
4、第十二条[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中应明确一个能统一受理的电话,这样才能更方便市民投诉举报。长沙的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5、第二章养犬登记,建议起更名为免疫与许可。因整个《常德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都是对常德市居民养犬行为的行政许可规范,而不只是个登记行为。且无论从行政许可法还是立法法的要求来看,名称为许可可以更好的明确养犬居民和各主管部门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长沙条例内容一样的章节就明确将其命名为免疫与许可。即城市养犬登记证应更名为城市养犬许可证。
6、最重要的是第十五条[养犬相关标准] ,此次公布的草案中并未包含本市允许饲养犬只的品种、体高、体重等制定名录和相关标准,也未在其他渠道公布。其实养犬条例中最重要的也是大家最关心的就是允许饲养的犬只名录和标准,这即是其他城市包括距离近的长沙在公布养犬条例时会一并公布的惯例,从方便群众节约群众时间的角度来说,也应该一并公布一并收集意见。而且没有准养犬名录和标准,其他的内容不都是镜中花水中月吗?
7、第十七条 [养犬申请及材料]中不应要求提交(一)城市养犬登记申请表,无论是从放管服的要求角度,还是从别的城市的经验角度,都应该用《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替代申请表。
8、第十八条[审查决定] 应增加佩戴式电子芯片内容,而不只是植入式电子芯片这一个方式。其他城市包括长沙除了植入式的还可以选择佩戴式的电子芯片,莫非常德市的犬只与长沙的是天壤之别,只能植入?所以常德条例中仅规定植入式芯片这一个方式理由不充分。
9、第二十七条[犬只外出规定] 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链或者犬绳,而长沙规定则为:用2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怎么的,常德人比长沙人手长半米?所以犬绳要短半米?
10、第三十八条[行政管理违法责任]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增加:“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养犬许可的;”,这样双方权利义务才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