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1-01-22 16:55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经核实,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诸某申请执行廖某、彭某一案,案号(2020)湘0702执66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了财产查控,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廖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彭某银行存款35400元,同年4月8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2020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彭某名下位于武陵区德景园小区5栋3002号房屋。经核查,该房产仅在产权登记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尚未取得所有权,于2018年1月22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3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本院对该财产暂无处置权。
综上所述,本院在诸某申请执行廖某、彭某一案中已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无不作为现象,房屋无法处置原因系本院并非首封法院暂无处置权。
感谢网友对本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