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1-01-29 15:49
市民朋友:
您的《关于未收房的物业费及未收房情况下滞纳金的问题》收悉!根据《关于印发〈常德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发改价调〔2020〕609号),关于空置房(指业主收房之日起,未装修的房屋;或通知交房的最后期限起,因业主本人原因未办理交房手续的房屋;或建设单位未售房屋)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物业企业备案标准最高不超过90%向业主收取,上述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前,空置房的物业费也是按原规定标准90%收取的,2017年1月,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由于该通知没有明确具体空置房物业服务费比例,部分物业企业还是参照了原90%的标准,部分物业企业按前期物业费标准满额收取,还有部分企业和业主协议收取。
关于滞纳金,取决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严格来说,这里的滞纳金本质上其实是违约金,如果合同中有关于滞纳金的条款,按合同约定执行。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