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1-01-13 11:21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有请临澧县司法局普法”已收悉。根据您所提出的“你县望城街道办称“公职人员依法继承已去世父亲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依法,是哪部法?望不吝告知!”,现将望城街道司法所回复如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给成员分配的福利性质村产,带有身份性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身份性质的权利不能继承,因此城市户口子女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继承。因此城市居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进而取得房屋占用范围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后可以居住、使用出租,但除了必要的维修和保护无权再重新翻建。待其完全报废不能居住时,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上一次回复中提到的“依法继承已去世父亲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的意思是,三兄弟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确权登记相关证书上会标明系继承所得,非本集体组织经济成员。
临澧县望城街道办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