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0-02-03 17:09
snrt147 :
你咨询帖收悉。经我区第一中学核实,现回复如下:
1月20日,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当事人在学校办公楼会议室进行了对话,针对当事人所提的问题,学校按照政策、法规进行了一一解读和说明。
一、关于停发您2019年9月、10月工资的问题。
您系我校(区一中)在编职工,于2019年7月28日提出书面辞职。9月1日,我校正式开学,您没有上班到岗履行教师义务,根据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我校将未到岗的教职工上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从当月开始停发您的工资。由于区里研究并同意您辞职是在10月份,所以您的辞职手续办理等也是在10月份。鉴于9月、10月您没有在我校上班履职,所以不发放工资符合管理规定。
二、关于未缴纳您2019年9月、10月五险一金的问题。
据查,您的“五险一金”已缴纳至办理辞职手续当月,即从2019年9月开始,我校不再履行为您缴纳“五险一金”的义务,也不存在“补交”一说。
三、关于停发您奖励性绩效、奖金的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参照其他学校管理办法,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并合格的教工才予以发放,您于9月已经离职,没有参加我校年度考核,也没有评定相应等次,所以不在发放的教职工行列。
年度薪级工资和年度工资晋级的差额部分,按相关规定已经为您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