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11月12号,15.40左右,我爱人骑着二轮电动车途中经过德山常德大道由东往西行至绿地世纪城门口时与同行赵某发生事故,赵某开得是无牌无证电动四轮车。我爱人是正常直行,赵某是右转进入道路路口。然而在路口时赵某在没开转向和保证直线行驶人安全下直接将电动四轮车从机动车道上转向非机动车道,就在此时我爱人刚好直行通过此处。在没来得急反应下刮到了赵某电动四轮车右前方而导致我爱人电动二轮车被刮倒,我爱人头上左眼肿大,眉毛上有个道口子,脸被毁容有一块擦破,嘴巴被牙齿压破几道口子,腿部擦伤(见图片)。 以上这些描述都是经过对赵某当时人车子刮伤(取车时才看到的),看过当时交警一张照片(被忽悠走程序签了简易程序后才看的)和交警所写得一张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责任目录综合分析所得,按道理赵某因是全部责人。
然而就在简易程序责任目录中确把我爱人写成次要责任,并且没有把次要得责任写明白(见图片)。就只写了"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该遵守交通有关规定"请问这个是什么规定呢?经过网上资料说明是“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然而通过照片分析赵某车伤和她行驶方向我爱人本来就是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现场照只有交警可以查看,我现场拍过图片赵某车子停在图片所标处)。当然交警这么写是为了他们的下一步做打算,那就是忽悠我把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签了,签了得好处就是马上赵某可以把她的电动四轮车放出交警(事故发生到第二天24小时都没就放走了,何有严明?认真负责?见图片),这样一来交警就没有了任何责任。下次我们找赵某理赔时没有了任何致约,另外在我签这个简易程序时,我还在详细看里面内容时交警说叫我快签,我要走我们程序。我想请问下在没有和爱人当事人在场情况下,我一个事情经过都完全不知的情况下,而且一分钱理赔都没拿到手,就要我签简易程序单。难道这就是讲得为人民服务,做主办事?公平?公正?这里面情况不说大家心里明白。
还望上级领导明查给我们老百姓一个公平,公正,结果,谢谢。此交警负责人编号:103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