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3.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三)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如何建账的问题
(一)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二)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三)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三、关于不建账有哪些影响的问题
(一)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是法律明确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于2009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二)纳税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如果未履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义务,纳税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如果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如果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将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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