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断水、"失误"压坏房屋等逼迁不成后,住了二十多年的房子"被"成为"违法建筑"。经历诉求无门,索赔无路后只能寄求于网络,一求领导干部关注、帮助,尊重历史,二求广大网友关注、支持,让这场违法强拆多点见证人。
中央一再强调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可真正实施到地方变成有苦无处诉,各部门相互踢皮球。
一、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文件写明:确保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所以老父亲怎么也想不通为什么八百多平米的精装房怎么只能换一百二平米的毛坯房了?
二、拆迁不成,住了二十多年的房子成了违法建筑?国家规定对拆迁范围的权属认定发生在拆迁方案公告之前,这个本应是拆迁前的前置程序确被用来以拆违代拆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文第4条明文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三、以拆违促拆迁,故意也好无意也罢,难道损坏老百姓财产不赔?详见我上一篇求助贴。《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应予立案追诉。《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好像看遍所有法律法规都没有损坏财物不赔的道理吧!可怎么遇上ZF、遇上拆迁一切法律都成空,且求助无门。
当你正过着小资生活,突然不公降临到自己身上时,才觉得法治的重要;当你狂热地爱国要荡平小日本,,回家发现自己的房屋被强拆时,才明白没家哪来的国;当自己倾尽所有劳苦,一生也难买套房时,才真正体会到国家再强大也与自己无关。
综上,人在做天在看,做为一名普通老百姓深知这是一场力量悬殊且已注定结局的无谓对抗,就想问问广大的亲人们:如果您祖孙三代唯一住房遇拆迁,在一墙之隔就有7千多一平米的高房价情况下,八百多平米精装房给你120平米毛坯房,且还有几十W财产损失( "失误"压倒的冻库、冻货、机械设备)无处索赔的情况下,这个字是签还是不签???是非交由公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