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道路行驶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第90条的规定,暂扣机动车,处200元罚款记12分。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属于汽车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暂扣机动车,处1000元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属于摩托车的电动(燃油)三轮车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暂扣机动车,处500元罚款。有前两项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请交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暂扣城管局电动四轮车,并处以相应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