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单位内部网站发布一则通知,大概意思是为了响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慈善一日捐”活动的通知》精神,单位经研究决定按级别标准统一从本月工资“代缴”捐款,理由是避免重复征扣税款。
其实扣款金额不大,也就几十百把块钱,次数也不多,还是用于慈善,刚开始觉得没什么,后面再思考好像还是不对劲。按理说,所谓捐赠都应该是出自自愿,捐赠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生活状况及意愿程度对捐赠对象进行有选择而为。不能因为部分人的慈善意识不强,采取强制手段,更不能规定时间、捐赠数额。可能有人会讲,公务员、国企员工这个群体应该多担当、到履行社会责任。这种说法我不反对,问题是这个群体的收入难道不是劳动所得吗?我不知道政府文件原文是怎样,如果文件强制地规定了捐赠的时间、捐赠的建议金额、还给单位下达了指标,出现职员“被捐款”现象,我认为不妥,说得重点站这是在道德制高点的霸道。员工自主选择权、支配权、监督权甚至对资金的去向知情权如何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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