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市生态环境局 – 2018-09-27 09:10
网友您好:
您反映MOKS-PARTY HOUSE酒吧扰民的问题,我局于9月17日已受理了市民的诉求,并依据相关规定责成武陵分局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9月25日已回复过市民):
一、基本情况
位于滨湖路的魔思酒吧,于2018年7月底租用时代广场写字楼一楼进行装修,准备从事酒吧业务。最近时间已进入设备安装,音响调试、试运行阶段,由于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实产生噪声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
二、处理情况
针对此情况,我局武陵分局约谈了酒吧负责人黄某,并责令魔思酒吧;
1、在设备安装时必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措施,确保达标排放不污染扰民。
2、目前酒吧处于音响调试、试运行阶段,待酒吧开业营运后,我局武陵分局将组织环境监测部门对酒吧噪声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如果不达标再责令停业整改,消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酒吧负责人黄某表示,一定按环保要求积极配合整改,确保达标排放。
三、市民反映的噪声扰民,大部分噪声是该酒吧所处场所外面,社会闲散人员的吵闹声和交通运输(摩托车等)产生的社会生活类噪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常德市政府职能划分规定,建议将此类问题(社会生活类噪声)同时反映给公安和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髙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于警告,可以并处罚;(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