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市公用事业局 – 2018-09-21 11:10
1、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城〔2016〕68号)规定,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必须是《湖南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产品,且在当地有相应售后服务机构;同品牌、同规格、适用同种气源的管道燃气然烧器具其检验报告可在全省范围内有效使用。未列入《目录》的管道燃气然烧器具不得在我省陈列或销售;管道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目录》公布的品牌和规格型号选择与本地气源相适配,且在当地有相应售后服务机构的管道燃气然烧器具(即您所指的燃气灶);燃气然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为用户安装、维修未列入或者不属于本地区销售的《目录》产品;相关管道燃气企业不得为其开通气源。
2、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发布两批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每年6、12月各一批),现在用的《目录》为《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7年湖南省第二批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的通知》(湘建城〔2018〕1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8年湖南省第一批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的通知》(湘建城〔2018〕136号)。以上《目录》中的产品均经过气源适配性检验合格,通过各市、州初审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并经评审后发布的,可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的“最新文件”中查阅。
3、如果您购买的方太产品与《目录》中所列型号不一致即不能通气。现在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的检验、资审、申报、备案均不需要任何费用,但只受理燃气燃烧器具生产、经营(代理、销售)企业备案,不受理个人用户备案。
特此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