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4088:1、购房合同有没有约定?我看过几个楼盘的合同,都没有这样的约定。但是常德市的很多楼盘都会有一个共性:约定的交房时间交不了房,但是开发商会提前要业主去拿钥匙或者是默许业主提前拿钥匙。一是有一部分业主确实是刚需,二是利用业主花费毕生积蓄买一套房急于拿到房子的心理。开发商这么做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免于推迟交房的违约纠纷和赔偿;二是一部分业主拿了钥匙之后,形式上就等同接受了房屋的一切,包括小区配套设施,这样最终造成小区很多的配套设施大打折扣,开发商则省了一大笔钱。我是想知道这一种业主提前拿了钥匙,开发商要求业主从拿钥匙的那一天起补齐物业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2、如果是单方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可以向工商或者房管部门投诉。回到原帖
安安4088:收房的时候,都会给业主发张《业主入住验房表》,下面有业主签字栏,如果业主同意验收签字并领取钥匙则视为交房,此时开始计算物业管理费。 小区未完成综合验收,你可以拒绝签字,不收房。但是你签了字收了房,而物业公司又提供了物业服务的话,就得交物业费...回到原帖你应该比我清楚,中国的普法并不是那么的到位,普通老百姓能够搞清楚什么条件下才能够收房的应该不是特别多。但是开发商不一样,他从事的就是这个职业,应该懂得相应的法律法规,他在明明知道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情况下蛊惑业主前来收房,这本来就应该是触犯了法律(我在房管局网站上看到了这种情况的处罚)。并且,我认为,房屋在还没有达到交房条件之前,就还不是一件完整的商品,业主又为什么要按一个完整商品的条件去买单呢?
我.自由人:你应该比我清楚,中国的普法并不是那么的到位,普通老百姓能够搞清楚什么条件下才能够收房的应该不是特别多。但是开发商不一样,他从事的就是这个职业,应该懂得相应的法律法规,他在明明知道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情况下蛊惑业主前来收房,这本来就应该是触犯了法...回到原帖不懂法、不懂相关规定不是抗辩的理由。我说过,根据《合同法》,合同双方都有对合同条款、条件进行审查的义务,不懂、不明白不能免除自身责任而将责任推给懂的那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