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ping1228:
你好,关于反映鼎城区石公桥镇白云阁村村民奶奶房屋倒塌的问题,经查明,情况如下:
房屋倒塌情况属实,老人今年89岁,育有三子三女,其中两个儿子因病去世,还健在一子三女。老人儿子今年63岁,村里有房屋,且房屋牢固完好,孙子两个,一个今年36岁,中共 党员,在深圳购有商品房,一个今年33岁 ,长期在外务工。
一、该老人的房屋倒塌,但家中生活水平不属于困难,且有子有女有孙,不能纳入危房改造补贴的四类人群,即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收入当地贫困线以下人员)。
二、在老人房屋倒塌后,其儿子才向村里询问能否提供补贴帮助,村支书将相关政策详细告知,并点明其家庭条件不符合,且劝说儿子将身体不便的老母亲接到自己家中。
三、赡养义务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鼎城区石公桥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