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
对于贵单位的回复是非常的不满意,根本就没有正面回复,而是在拿所谓的业主委员会的说词在敷衍,希望能从法律的角度正面回复。既然调查了就要做出结论,尊重法律和实事。
一、我的诉求一是,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就算是现届业主委员会于2010年在穿紫河社区会议室通过投票选举成立,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第四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请贵单位作出调查结论,如果结论是合法有效,请提供法律依据。
什么时间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与我的诉求无关。
二、我的诉求二是,关于物业公司强行收取车位占用费和停车费,否则不让业主车辆进入小区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问题?
再列法规如下:
1、《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4、《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常德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等)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6、《常德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由建设单位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向全体业主公布车库、车位处分情况。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7、《常德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共有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经业主大会或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在扣除成本(人工、维护和税费等)后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并向全体业主公布实际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的质询。”
综上,请问现定收取车位占用费和停车费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程序?是征求了哪些业主的意见?是否已经在行政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了呢?那现在不让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合法吗?如果不符合法律程序,难道也有行政部门敢通过备案手续?
请贵单位作出调查结论,如果结论是合法,请提供法律依据。
请尊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