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8日新邦壹品室外停场开业了。
负责新邦壹品小区物管的百城达物业公司在没有取得业主大会委托的情况下,将小区面向武陵大道与常德大道,原本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区域设立停车场。
对此,该物业公司负责人解释是在向多方政府部门求助无果的情况下,该公司出资20多万修复了原来这个区域损坏的地面,所以设立停车场收费来补助维修费。
关于新邦壹品室外停车场,有四个清晰的事实:
一、停车场区域属新邦壹品全体业主所有;
二、停车场地面系百城达物业公司出资维修;
三、停车场没有政府部门的许可;
四、该物业公司设立停车场没有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
百城达物业公司在没有相关政府部门许可和业主大会委托的情况下设立了停车场,这个权力是谁赋予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