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友“关于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开发商对外出售是否属违法”的回复
1.商品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位,是否属人防工程。
回复:商品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位,不一定都属人防工程(结建工程)。小区内地下停车场一般只有按照国家人防工程设计规范、技术指标要求设计、报监、建设的一部分是人防工程(人防范围内的部分属人防工程,范围外是普通地下停车场)。比如:经泽.湖畔小区地下室建筑总面积7645㎡,其中地下人防工程(结建工程)为2000㎡。
2.如果是属于人防工程,开发商是否可以享有对外出售其地下停车位的权利。
回复:《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对此有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但人防指挥等保密工程除外。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产权,是指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即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对人防工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
第四条 人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战时服从人民政府统一调用。
第五条 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的管理制度。人防工程产权证书为国家现行房屋产权证书,不另行制发人防工程产权证书。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抵押、出租、处分人防工程和取得收益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抵押、出租、处分人防工程和取得收益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人防工程由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履行维护义务,不得毁坏、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及其防护设备设施或者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降低防护效能。
第九条 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在地面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层数等事项。
单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持竣工验收报告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凭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坐落位置、层数等事项,并附人防工程产籍图。
第十条 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割、联营、兼并、合并、分立等情形发生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的,由受让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开发商作为所有权人(初始登记人)依法占有、使用、抵押、出租、处分人防工程和取得收益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如果开发商对外出售人防工程属于违法行为,应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且对此违法行为给予怎么样的处罚。
回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二、《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7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人防工程投资者可以将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依法开发利用或者转让、拍卖、租赁、抵押。
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的改造、拆除、报废、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综上所述,人防工程投资者将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依法开发利用或者转让、拍卖、租赁、抵押属合法行为。目前结建人防工程作为停车位出售是一种使用权的转让,普遍没有出让所有权(即产权),产权变更是应由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是否合法由产权登记部门认定。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