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武陵区区长热线 – 2018-03-26 15:33
1、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征收武陵区棚改项目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应给予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相应补偿。
2、武陵区棚改办根据行政征收相关法律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相应补偿;租赁户面临拆迁要求赔偿,可根据合同与房屋产权人协商解决,也可根据民事租赁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其租赁使用房屋的相关权益。
武陵区征补办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