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市社保处 – 2018-03-05 15:47
市民朋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您的父亲是一名参战退伍军人,转业分配到德山棉纺厂,2001年买断之后一直失业,未交保险,今年1月份满60岁,去办退休,需要补缴社保,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他们这批人是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但最终核算补贴时的计算基数和核算缴费基数不一致……”等问题已收悉,根据您所提供的情形,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问题
1、您的父亲2001年买断之后,就进入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类型,按照缴费当年缴费比例进行缴费,不存在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于省厅业务系统设置问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单显示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栏目,其实就是计入社会统筹部分和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显示。
2、缴费基数属于全省统一基数,由省里统一规定。根据省厅《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规定:“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12月31日前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为历年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补缴”。
二、关于财政社保补贴基数和补贴比例问题
1、根据您所提供的你父亲的情况,您父亲应按照《关于改制企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解困有关问题的通知》(常民[2008]96号)文件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社保财政补贴是当地政府根据财政情况对特殊群体的一种补贴政策,每年的补贴额度按照缴费当年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进行财政补贴,每年的补贴的比例和数额是固定值。您父亲由于一直没有缴纳社保费用,现在补缴时,只能按照欠费当年的缴费基数和财政补贴规定比例进行补贴,与所有享受补贴政策人员一个标准,和没有欠缴、逐年缴纳的参保人员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
2、您以补缴2003年度社保费用为例质疑财政补贴政策目的和初衷,其实是一个误区,造成差异原因是因为欠缴。因为省里文件明确规定:“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12月31日前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为历年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补缴”。按照您所提供的欠费当年、基数和比例,您父亲如果在2003年度当年缴费总额应为783元(缴费基数)×20%(缴费比例)×12(月)等于1879.2元,当年财政补贴为783元(补贴基数)×10%(补贴比例)×12(月)等于939.6元;按照现在缴费基数计算补贴额,财政补贴都已达到缴费总额的50%,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特殊群体的关心。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欢迎来电咨询0736-7150696,感谢您对市社保处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