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枉法裁定的疑点没有调查清楚我们不愿配合再审
  • wxq42567
    2018-01-22 10:00
     
                      枉法裁定的疑点没有调查清楚我们不愿配合再审

     一、        诉讼和裁定的源头
          2014729日,鲁某任湖南省常德市鼎城法院院长期间指使法院干警从鼎城教育局会议室将我们全家人强行控制关押。
          2014730日上午,在我们全家人被关押期间又指使执法局偷偷强拆了我们唯一的住房。
      因为鲁院长使用的是2014年常德市鼎城区国土局临时绘制的测绘图强制征收我们的宅基地。而相关的该项目(桃花源机场路)土地征收是2010年审批通过的(【2010】政国土字145号)。所以我们于20166月往鼎城法院档案室提取该案((2012)常鼎行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卷宗希望撤销,却发现该卷宗并不存在(档案室并没有该案归档的卷宗)。由于找不到有效的法律凭据,不能启动法制维权的正常途径。我才开始走上了进京上访的特殊维权之路。却不想马上就被鼎城区公安局非法行政拘留。
      我因不服鼎城区公安局的行政拘留决定将鼎城区公安局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万分感谢武陵区法院公正无私的法官做出了公正合法的判决(2017】湘0702行初87号行政判决书、【2017】湘0702行初88号行政判决书),要求鼎城区公安局撤销行政拘留决定并给予我相应的经济赔偿。被告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但已经从鼎城区法院调为武陵区法院代院长的鲁某却对该判决极为不满,主动推动武陵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裁定该判决必须在本院再审(2017】湘0702行监1号行政裁定书、【2017】湘0702行监2号行政裁定书)。但该判决书除了笼统的裁定原因却给不出任何具体的法律理由。我们查遍了所有的法律书籍,也找不出与判决书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相背离的上位法。如果该案如期在武陵区法院再审,毫无疑问我们百分百会如该院长所愿在再审过程中迅速败诉。
      所幸人算不如天算,就连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这鲁马昭之心过于露骨,主动裁定该案再审改由临澧县人民法院管辖([2017]07行辖22  [2017]07行辖23)
      二、        我们不参加再审的原因
      仔细思考整个过程的前因后果,因为感觉枉法裁定的疑点没有调查清楚,当事人裁定的动机不明。且我们看不到有任何合法的理由证明一审不当。我们不愿配合鲁院长的再审安排。理由如下:
         20171023日我们终于取得了被当做国家机密一般“宝”藏的当年征地红线图。红线图证实了我们的住房确实不属征地范围。20167月之前我们多次到档案室调取卷宗,由于没有归档,得不到有效凭据,无法进入司法纠错程序(现在也不知道政府和法院对我这已经不在红线范围之内已经被执行了的住房怎么处理)。正是由于鲁院长在鼎院任院长时上述种种所为逼得我不得不进京维权,才导致后来被鼎城区公安局非法行政拘留。
       为什么连被告都没有异议的判决,鲁院长却会以被维权对象的身份主动不服该判决呢?
     裁定书一句“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不需要任何法律依据就把原判决轻率的否定了。完全是一副“老子”说你错了你就错了的嘴脸。不需要任何法理依据。这完全是以人代法、权大于法的做派。请问这难道是社会主义法制中国里法律文书应有的格式吗?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有关“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是提高案件质量的关键”的说法言犹在耳,这样缺乏法律依据的文书缺乏公信力,难道不应该停止执行?
       201711 22 日我们已经书面分别向常德市检察院和武陵区检察院要求介入调查监督。但至今也没有得到任何回复,也没有看到介入调查的行动。
     这样明目张胆、不择手段的要我败诉以掩盖其当年无法无天的违法事实的枉法行为(疑似?)。世人都能一眼看出来的这么明显的证据,这么清楚的事实。相关政法监督部门都不能尽到调查、纠正职责,我们为什么还要傻乎乎的配合鲁院长推动以让我们输掉已经胜诉的官司为目的的再审程序呢?何况鲁院长们并没有说出任何能否定原审不正确的合法理由!
      三、        我们目前对待此事的态度和合理要求
        1、      完全依法维权
    主要是希望启动鲁院长违法拆除我红线范围之外案件的纠错和调查院长裁定我行政拘留案件必须再审文书的动机和合法理由。
        2、      坚决不配合鲁院长启动的枉法再审
    在裁定的法律依据被公开之前既不同意再审也不参与再审程序。一个没有合法公信力的法律文书我们没有必要配合,配合它去侮辱法律的尊严。
        3、      呼吁政法监督部门能调查鲁院长裁定再审的法律依据的真实性并公之于众,同事启动调查该院长在鼎城期间强制拆除我不在红线范围之内住房的违法事实。在此过程中我愿全力配合。
       4、      此书信在发往临澧法院之时同步网络公开。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

                                                           吴先权
                                                           吴毓祺

                                                      时间:20180122
    [wxq42567于2018-01-22 10:29编辑了帖子]
  • 中国农民工
    2018-01-22 11:13
    1楼
    不便评论。。。。。。
  • 杨跃辉
    2018-01-22 11:34
    2楼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奋斗。
  • 热土
    2018-01-22 14:39
    3楼
    个人认为,既然有理,就不怕再审。既然启动再审,应该履行义务,配合庭审。
  • ★军警绿花★
    2018-01-23 09:29
    4楼
  • cdnihaoa
    2018-01-23 09:40
    5楼
    热土:个人认为,既然有理,就不怕再审。既然启动再审,应该履行义务,配合庭审。回到原帖
    有道理,这个话。
  • 刘保军
    2018-01-23 09:46
    6楼
  • 世间正道是沧桑
    2018-01-23 09:59
    7楼
    落款是临澧法院的实名,看样子是请了高人的了!
  • 牛屄扯蛋
    2018-01-23 16:51
    8楼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 dxhhaq
    2018-01-23 22:06
    9楼
    该案的亮点在于主动为权力机关翻案的“院长精神”。  
    要知道,底层百姓伸冤要求再审是极其艰难的,有的人即使穷尽一生的经历,即使身负天大的冤案,想要获取再审的机会也是比登天还难。举国震惊的聂树斌案,聂树斌父母历经18年伸冤,层层受阻,始终无法再审就是例证。如果这种主动再审的“院长精神”能够用之于普通百姓的冤案再审,将会彰显真正的法治精神。
       于今权利机关滥用职权报复拘留信访人案本就千夫所指,让司法公信力降至冰点,难得一见的公正判决信访人胜诉案,让院长如坐针毡,在原被告均没有上诉,判决文书生效的情形下,院长主动而急切的要为权力机关翻案,不免耐人寻味。
  • hzs5509
    2018-01-24 13:35
    10楼
    热土:个人认为,既然有理,就不怕再审。既然启动再审,应该履行义务,配合庭审。回到原帖
    当事人当然害怕,没有征收的房子都敢强拆的院长居然能全票当选!这是什么法治环境?
  • hzs5509
    2018-01-24 13:38
    11楼
    热烈祝贺萨达姆全票当选伊拉克总统
  • hzs5509
    2018-01-24 13:49
    12楼
    牛屄扯蛋:没听说不配合不审的,也没听说一定要当事人满意才审的。回到原帖
    没有听说公民有义务配合官员的不法行为的!
  • 牛屄扯蛋
    2018-01-24 17:24
    13楼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 hzs5509
    2018-01-24 17:45
    14楼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89490496063913360&
  • hzs5509
    2018-01-24 20:05
    15楼
    牛屄扯蛋:亲,逻辑上前提是官员不法行为已经得到一定机关,一定组织的认可,已经有结论,在没有结论时,官员的行为代表国家,是合法的……
    亲,理解你们的诉求,但是在职官员在依法依程序履职时,就是合法的。
    回到原帖
    可不可以这样理解你的意思,只要组织没有结论。官员的贪脏、枉法都代表国家,是合法的?另外如果一个法官有疑点不容百姓置疑,疑点不经组织程序查证虚实,公平、公正从何说起。法律及法律文书的公信力从何而来。自己都不能信服,法何以服人?
             另、亲,我不是楼主!
  • 牛屄扯蛋
    2018-01-24 22:18
    16楼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 乐荷
    2018-01-24 23:39
    17楼
    本人质疑,商业开发工程,也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司法强拆红线图以的合法私房,也符合法定程序?
  • ct8008
    2018-01-25 00:58
    18楼
    世间正道是沧桑:落款是临澧法院的实名,看样子是请了高人的了!回到原帖
    下南门邮局门口,脖子上挂纸牌牌的老先生不少。
  • hzs5509
    2018-01-25 11:24
    19楼
    牛屄扯蛋:亲,你这种天马行空的思想无法理解:既然你已经认定是贪赃了,何必论证呢?你认定就可以了,何必找法院呢?正如你说,有疑点可以,可以反映举报,但法律问题,先执行。回到原帖
    不公正、不公开、不回避、不调查、不核实。以法律之名,挂羊头,卖狗肉。欺世盗名。这样的所谓“法律”,不执行也罢。古人尚且知道在法庭上高悬“光明正大”。
  • wxq42567
    2018-01-25 15:06
    20楼
    乐荷:本人质疑,商业开发工程,也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司法强拆红线图以的合法私房,也符合法定程序?回到原帖
    真实的红线图
  • hzs5509
    2018-01-26 10:10
    21楼
    出自同一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判决有理有据,又为当事人指明了救济途径,使得原、被告双方心服口服。裁定既没有理由,又剥夺了当事方的救济途径。完全是强加于原告和被告双方的。使得一双一方窃喜、原告不服。这样的裁定与其说是一份法律文书,不如说是一份霸蛮的南山大王的飞刀令。
  • dxhhaq
    2018-01-26 13:05
    22楼
    这个开庭庭审很新颖,原告被告均没有上诉,也不愿意开庭应诉,这种法院院长主动提起再审的庭审,院长是否应该出庭应诉?
    这种庭审,不知道有没有法律规定,院长应该像行政机关负责人一样应该出庭。
    有没有懂法的法律专家的出来解释一下哦?
    反正俺觉得这是一个新鲜课题。
  • 乐荷
    2018-01-27 01:33
    23楼
    该案吴先生所说,武陵区法院的裁定,沒有明确指出就本案判决书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依据,个人认为,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配合再审,因为法院提出再审的论点不明确,拒绝配合再审也不是没有道理。
  • 热土
    2018-01-29 09:57
    24楼
    枉法都你们说了算,还要法院干什么?
    还拒绝配合再审,你可以不去,但不利后果会要你承担。

    审判委员会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有错误是可以启动再审程序的。
  • hzs5509
    2018-01-29 12:00
    25楼
    热土:枉法都你们说了算,还要法院干什么?
    还拒绝配合再审,你可以不去,但不利后果会要你承担。

    审判委员会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有错误是可以启动再审程序的。
    回到原帖
    关键是审判委员会都说不出错误在哪里,审判委员会就很了不起吗?就可以不讲法,就可以不讲理吗?就可以仗着自己的身份无法无天吗?
  • hzs5509
    2018-01-29 13:11
    26楼
    热土:枉法都你们说了算,还要法院干什么?
    还拒绝配合再审,你可以不去,但不利后果会要你承担。

    审判委员会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有错误是可以启动再审程序的。
    回到原帖
    楼主在某长主导下的裁判委员会议上早就承担了不利后果,比如枉法将楼主的没有被征收的房屋强拆了。这有红线图为证。现在又疑似枉法裁定,蛮横推翻合理合法的一审判决。因为他说不出裁判的法理依据。不管你要楼主什么样的结果,希望它是能够终身经受得起检验的。是问心无愧的!
  • hzs5509
    2018-01-29 14:31
    27楼
    相信你也会存认,法律是规定裁判委员会只能依法裁定判决书有无错误,而不是胡乱裁定、按利害关系随心所欲的裁定。“确有错误”是什么理由。何况裁定的这份判决书和提起裁定的院长有重大利害关系!
  • 乐荷
    2018-01-29 22:42
    28楼
    据悉该类案件,公安机关办案的潜规则通常不讲案件的因果关系,法官判案也不审行政处罚的实体和证据的三性,武陵区法官明镜高悬公正判决该案,院长却又以判决文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提出再审。让原吉认为,再审不过是过程,目的还是按潜规则办案,这样的再审不参加也罢!
         局外人认为,武陵区法院应该对裁定书未加说明的内容作一份答复给原告,该案再审才不失公正!!!
  • 热土
    2018-01-30 08:12
    29楼
    第一,我回答了你生效的判决书有错可以再审,所以启动再审程序上有依据。
    第二,你认为枉法这只是你的抗辩,你怎么说都是你的自由,但是这不是缺席的理由。
    言尽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