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定的疑点没有调查清楚我们不愿配合再审
一、 诉讼和裁定的源头
2014年7月29日,鲁某任湖南省常德市鼎城法院院长期间指使法院干警从鼎城教育局会议室将我们全家人强行控制关押。
2014年7月30日上午,在我们全家人被关押期间又指使执法局偷偷强拆了我们唯一的住房。
因为鲁院长使用的是2014年常德市鼎城区国土局临时绘制的测绘图强制征收我们的宅基地。而相关的该项目(桃花源机场路)土地征收是2010年审批通过的(【2010】政国土字145号)。所以我们于2016年6月往鼎城法院档案室提取该案((2012)常鼎行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卷宗希望撤销,却发现该卷宗并不存在(档案室并没有该案归档的卷宗)。由于找不到有效的法律凭据,不能启动法制维权的正常途径。我才开始走上了进京上访的特殊维权之路。却不想马上就被鼎城区公安局非法行政拘留。
我因不服鼎城区公安局的行政拘留决定将鼎城区公安局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万分感谢武陵区法院公正无私的法官做出了公正合法的判决(【2017】湘0702行初87号行政判决书、【2017】湘0702行初88号行政判决书),要求鼎城区公安局撤销行政拘留决定并给予我相应的经济赔偿。被告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但已经从鼎城区法院调为武陵区法院代院长的鲁某却对该判决极为不满,主动推动武陵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裁定该判决必须在本院再审(【2017】湘0702行监1号行政裁定书、【2017】湘0702行监2号行政裁定书)。但该判决书除了笼统的裁定原因却给不出任何具体的法律理由。我们查遍了所有的法律书籍,也找不出与判决书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相背离的上位法。如果该案如期在武陵区法院再审,毫无疑问我们百分百会如该院长所愿在再审过程中迅速败诉。
所幸人算不如天算,就连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这鲁马昭之心过于露骨,主动裁定该案再审改由临澧县人民法院管辖([2017]湘07行辖22号 [2017]湘07行辖23号)。
二、 我们不参加再审的原因
仔细思考整个过程的前因后果,因为感觉枉法裁定的疑点没有调查清楚,当事人裁定的动机不明。且我们看不到有任何合法的理由证明一审不当。我们不愿配合鲁院长的再审安排。理由如下:
2017年10月23日我们终于取得了被当做国家机密一般“宝”藏的当年征地红线图。红线图证实了我们的住房确实不属征地范围。2016年7月之前我们多次到档案室调取卷宗,由于没有归档,得不到有效凭据,无法进入司法纠错程序(现在也不知道政府和法院对我这已经不在红线范围之内已经被执行了的住房怎么处理)。正是由于鲁院长在鼎院任院长时上述种种所为逼得我不得不进京维权,才导致后来被鼎城区公安局非法行政拘留。
为什么连被告都没有异议的判决,鲁院长却会以被维权对象的身份主动不服该判决呢?
裁定书一句“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不需要任何法律依据就把原判决轻率的否定了。完全是一副“老子”说你错了你就错了的嘴脸。不需要任何法理依据。这完全是以人代法、权大于法的做派。请问这难道是社会主义法制中国里法律文书应有的格式吗?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有关“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是提高案件质量的关键”的说法言犹在耳,这样缺乏法律依据的文书缺乏公信力,难道不应该停止执行?
2017年11 月22 日我们已经书面分别向常德市检察院和武陵区检察院要求介入调查监督。但至今也没有得到任何回复,也没有看到介入调查的行动。
这样明目张胆、不择手段的要我败诉以掩盖其当年无法无天的违法事实的枉法行为(疑似?)。世人都能一眼看出来的这么明显的证据,这么清楚的事实。相关政法监督部门都不能尽到调查、纠正职责,我们为什么还要傻乎乎的配合鲁院长推动以让我们输掉已经胜诉的官司为目的的再审程序呢?何况鲁院长们并没有说出任何能否定原审不正确的合法理由!
三、 我们目前对待此事的态度和合理要求
1、 完全依法维权
主要是希望启动鲁院长违法拆除我红线范围之外案件的纠错和调查院长裁定我行政拘留案件必须再审文书的动机和合法理由。
2、 坚决不配合鲁院长启动的枉法再审
在裁定的法律依据被公开之前既不同意再审也不参与再审程序。一个没有合法公信力的法律文书我们没有必要配合,配合它去侮辱法律的尊严。
3、 呼吁政法监督部门能调查鲁院长裁定再审的法律依据的真实性并公之于众,同事启动调查该院长在鼎城期间强制拆除我不在红线范围之内住房的违法事实。在此过程中我愿全力配合。
4、 此书信在发往临澧法院之时同步网络公开。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
吴先权
吴毓祺
时间:2018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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