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安局:
我叫朱方秦,老家是张家界市桑植县五道水的人,90年代经人介绍,一家三口来到灌溪镇黄土山村二组务农,经黄土山村、组同意,于1995年5月10日正式落户到黄土山村二组。2002年国家给我颁发了《土地经营权证》。从落户以来,我每年都按照乡、村、组的要求按时完成上交、提留等分摊的任务。今年,我们村的土地被征收了,但村组却以我是外来户为由不给我分土地征收款。2017年8月,镇政府的人叫我去鼎城法院起诉,我按他们的办了。10月13日开庭后,几名被起诉人当天下午就开始报复我。
以周光华组长为头,组织了周少华、周正明、周四清、周正云等5 人光天化日之下用挖机将我自费几千元修建的公益水泥路的保护堤挖断了,将我几万元的养殖设施全部摧毁,然后把挖路的水泥石块、泥沙、土堆都堆放在我的大门边,把两个大门堵死了,严重影响我的出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我强烈要求区公安局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罪追究他们的责任,还我一个草民的公道。
请求人:朱方秦
2017年11月